一、审计通知书主送及抄送单位问题 通常做法:主送地方政府财政局,抄送地方政府地税局、国库地方支库及有关单位,另对国税局专门下发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存在不足:财政预算执行主体不仅仅是财政机关,还应包括税务机关、国库经理机关。为此,财政同级审的审计通知书如果只对财政机关作为主送单位,则是不完整的。 改进建议:主送单位为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国库经理机关,抄送单位为所有延伸审计单位,如涉审单位较多,可另纸附名单。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对象问题 通常做法:只征求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国库机关意见,不征求其他延伸审计单位意见。 存在不足: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要涉及财政、税务、国库和其他延伸审计单位,如果只征求财政、税务、国库机关的意见,显然是不全面的,也存在着极大的审计风险。 改进建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所有涉审单位意见,并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办理有关事宜。 三、审计结果报告表述问题 通常做法:审计机关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时,注重预算收支的表述,对预算支出表述详细,对预算收入表述过于简单,并且侧重对税收收入的陈述。 存在不足:预算管理的重点应是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公开性和预算收入的组织实施。为此,审计结果报告的重心应放在预算收入征管方面,即税源培植、征管方式改进、堵塞“跑、冒、滴、漏”等措施的实施情况。 改进建议:预算支出方面应重点就支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透明度、政府采购范围和种类、国库集中支付等方面进行表述;预算收入方面重点对收入征管手段和方法、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征收机关和人员的约束力度等方面进行表述并提出审计评价和建议,供政府领导决策时参考。 四、审计工作报告侧重点问题 通常做法:由于审计工作报告是由审计机关代政府草拟,向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因此,很容易和审计机关向政府的审计结果报告雷同,而且通篇是数字的堆砌,同财政机关向人大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相比,鲜有新意,缺少建设性的建议和改进管理的具体措施。 存在不足及改进建议:在报告中既要有根有据,有数据,有比较,有剖析,发现问题,切中要害,又要通俗易懂。要从大处着眼,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谈起,从有利于今后改进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侧重对培植财源、压缩支出项目方面提出独到见解和操作性强的审计建议。 五、延伸审计单位违法违规处理问题 通常做法:下发审计意见书的主送机关是财政局,而审计意见书或决定书的内容却包含有延伸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如企业的偷漏税问题、行政单位的截留应缴预算收入问题、事业单位未执行“收支两条线”问题等等。 存在不足:主送单位与违法违规主体不符。 改进建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送单位为财政、税务、国库机关,对延伸审计单位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可单独下发审计决定书,作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附件或组成部分,这样做既合于法,又合于理,更利于审计决定的落实。 六、偷漏税费追缴入库方式问题通常做法:一种做法是将延伸审计单位偷漏税费问题在下达财政局的审计意见书或决定书中包含进去,由财税机关按原来的办税程序追缴;另一种做法是由审计机关用财政专用一般缴款书将延伸审计单位偷漏税费直接解交入库;更多的是在审计意见书或决定书下发之前,同被审计单位协商,先将税费解交入库,然后再对财政局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决定书,并抄送延伸审计单位;有的审计决定干脆就执行不到位。 存在不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审计查处的税收入库只能由税务机关执行,由于完税凭证和缴款书没有专门用于审计部门的联次,只有财政预算部门和税务会计部门、税务征收部门联次,税务部门是否已将偷漏税款追缴入库,审计部门并不能知晓,这样在审计项目卷宗里也就没有偷漏税是否入库的记录,即便已入库,也只能用复印件装入审计文书档案,很不严谨。而审计机关为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法,防止腐败,要求“谁查处谁入库”,往往使审计小组工作很被动,如遇上税务人员不配合,查处税收入库率将更低,这样不仅影响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也严重损害审计机关的形象和《审计法》的权威。 改进建议:仍按《审计署关于批转宁夏自治区审计厅在财政设立查处违纪资金收缴专户报告的通知》[审法(1998)28号]的精神办理。建议审计署尽快同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制发全国统一格式的供审计查处用的“一般缴款书(审)”,以提高审计查补税款的入库率。 七、财政同级审介入时间问题 通常做法:年初地方人大代表会通过财政局长代政府所作的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报告后,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前,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通常县级财政同级审在3月上旬进驻财政局,大约历时一个半月,至4月中旬案头工作结束,5月上旬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5月下旬向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 存在不足:审计介入时间太迟,对人代会及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执行情况的参谋作用大打折扣,继而也影响了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批准的科学性。假如人大常委会在提交审计工作报告之前,就批准了财政决算,显然财政同级审就没有起到应有的法律作用。并且国家财政的预决算报告在3月中旬就得到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批准,既然全国人大已经批准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还有必要再讨论批准吗?所以说,现行的财政同级审工作既是法律规定的工作要求,又不具备法律规定要求的时效性,处在尴尬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