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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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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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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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源结构已有变化

      从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构成看,到2001年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来源已由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个人劳动所得,转为主要是个人劳动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199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于工薪所得的比重为43%,来自于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等资本所得的比重为7%,而2001年上述比重分别为41%和35%。

      从地区构成看,个人所得税收入仍集中在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2001年仅广东、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福建、辽宁、河北等9省市收入就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9.6%(不含利息税),而1994年上述地区收入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3.4%,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为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起到积极作用。

      从工薪所得项目构成看,1997年~2000年,对外籍个人征收的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占全部工薪所得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0%、37%、34%、29%,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中的三分之一来自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人员。

      工薪所得比例正常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对工薪所得占到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40%左右,是符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工资性收入是我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几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劳动者报酬的50%左右用于职工工资分配;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纳税人数不断增加,纳税人数已由1994年的956.5万人次上升到2000年的6000万多人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发达,其工薪所得项目收入比重较高,如上海、北京、深圳、厦门等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近几年都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以上;工薪所得项目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高收入者和外籍人员。此外,世界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来自工薪所得的部分一般都在60%以上,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占40%左右,是与实际情况相匹配的。

      改革集中六个方面

      1.改分类税制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列入综合征税的项目大体上是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5个项目,其他类所得仍实行分类征税。

      2.调整应税、免税项目,即合并性质相同的项目,适当增减免税项目。

      3.调整费用扣除标准,适当增加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单项扣除项目,但要坚持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

      4.调整超额累进税率和级距。对分类征税项目应继续采用比例税率,对综合征税项目则应当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体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5.对综合所得规定预扣预缴、年终申报的征收办法。

      6.增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必要规定,比如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第三方申报义务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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