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谁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委托方签名盖章?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存在着五花八门的状况:有企业(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上签章的;有企业(公司)总经理出面委托并签章的;还有企业(公司)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签章的约定书。更有甚者,某些咨询服务机构在为拟成立的公司提供服务时,出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审计业务。另外,也有一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为审计下属国有企业,出面办理委托审计业务的情况。 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第3条规定: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仅与会计师事务所商榷审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只是潜在的委托人,不能算作正式的委托人。只有在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确认委托和受托关系后,才能称之为审计业务的委托人。 委托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那么哪些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呢?他们出自自身的利益,非常关心公司的经营成果,投资市场上潜在的投资人同样十分关心公司的经营情况,以便决定是否购买公司的股票。从而就产生了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以保证会计报表真实可靠的需求。从上所述,注册会计师审计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其社会需求是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审计。企业所有者需要有一个来自企业外部的持独立、客观、公正立场的第三者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公允性和合法性做出判断,于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便应运而生。 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历史来看,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应该是企业的所有者,是所有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营者的审计。因此,对于法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规范的做法是: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委托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由董事长或受权人代表董事会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上签字;股份有限公司则应由股东大会决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再由受权人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上签字。至于委托审计的个人,可以是私营企业的企业主,或者是公司的股东等等。 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由企业(公司)总经理委托审计,以及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委托审计的情况,是混淆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关系,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这是“内部人”控制在委托审计方面的具体表现,这样的状况应该得到纠正。而某些咨询服务公司更不能成为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因为他们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控制或强制的关系,无权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责,也逐步从主要对企业所有者负责演变为对整个社会负责。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面由此而扩大。有的地方的国家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下属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可以看作是特殊目的、特殊性质的委托审计。投资者或出资人,有权利委托事务所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审计。这时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上签章的委托人应该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 审计业务的委托人确定后,审计报告的收件人也相应确定。一般来说,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应该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报告收件人为:××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的收件人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委托的审计业务,其审计报告收件人就应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而非被审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