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比较规范的合伙人协议括以下九个部分。 一、总则 总则应明确合伙所的名称、性质、经营期限等。规定事务所的性质为合伙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还需明确合伙事务所的最少经营期限。 二、合伙所的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 对经营范围的表述要尽可能详尽,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事务所已经和将要开展的业务范围包括进去。一般应包括:审计业务、资产评估、税务代理、工程造价、招投标代理、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业务。 三、合伙人出资 明确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额,合伙人出资的增减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办妥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各级协会备案。还应规定,合伙人不得私自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也不得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出资。 四、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关于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如果违反,合伙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收入应当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合伙的风险承担。 合伙人在事务所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由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在从事与事务所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事务所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该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其他合伙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合伙人追偿。应该强调的是,由于合伙人从事与事务所无关的业务所导致的责任,应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事务所经营期间,合伙的利润和亏损在合伙人之间应该如何分配和承担,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合伙人在合伙中的出资份额分配,另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承担。作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在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和承担上,以约定平均分配为宜。 五、入伙与退伙 这一部分是规定合伙人的条件、入伙与退伙的情形及程序。新入伙的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来看,此处的债务应包括入伙时合伙的账面债务和潜在的或有负债。但协议可以约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在对其入伙前合伙的债务向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发生一定的事由时,会出现退伙的情形。《合伙企业法》规定了退伙的三类主要情形,分别为协议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协议退伙的,退伙人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一般在下列情形下发生:(1)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2)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合伙人在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离开事务所,不再是事务所的员工;(5)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上列事实的实际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协议;(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行政处罚;(3)被吊销执业资格;(4)因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5)有意违背协议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采取不合作态度,给事务所带来严重后果的;(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7)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退伙时的财产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当年红利另计),因退伙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 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出发,合伙人协议还应约定下列必须退伙的情形:(1)达到事务所规定的退休年龄;(2)因健康等原因或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3)不能胜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4)其他必须退伙的情形。 六、组织和管理 一个完整的合伙所组织架构应包括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计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名称的改变、转让、处分合伙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合伙不动产,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随着合伙所规模的扩大和合伙事务的复杂化,有必要规定,召开合伙人会议时,到会人数达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为有效会议;主任会计师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须召开。上述规定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主任会计师和少数合伙人权利的滥用。 较大规模的合伙所还应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是合伙所的经营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可参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但应该强调,鉴于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对业务报告的出具须经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所的主任会计师兼任,他同时也是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事务所的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召集或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会议必须召开。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主任或其他委员无故拒绝召集、参加会议时,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可以召开会议。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社会审计上签名。 如果合伙所的规模较小,可以不设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会议推选一名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所处理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同时兼任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履行相应的职责。 七、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合伙人协议中还必须明确要制定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工资奖金分配制度、费用报销审批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管理与归档制度,并明确事务所可以用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利益分配是合伙人之间较为敏感的,要体现“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原则。既要避免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报酬分配的差距过大(特别是合伙人与非合伙人之间),以免挫伤大多数员工的积极性。事务所在报酬分配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1)分配与积累的关系;(2)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3)执业人员与非执业人员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