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丹麦的审计体制和审计机关的职责 英国审计署隶属于议会,向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该署具有主计和审计两项职能。前者是负责审批财政部对综合基金(包括政府的每一笔收入和政府公共服务所需的除保险基金以外的每一项支出)和信贷基金的拨入和提取,确保所拨放的奖金得到了合理的授权,并在议会批准的额度之内。后者包括每年对中央政府各部门和中央所属其他公共机构的账目进行财务审计,对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开展绩效审计。财务审计是一种签证审计,审计签证是对一个被审计单位的财政 和财务情况作出结论,将审计结果与审计单位和财目共同公布于众。 除审计署外,英国政府地方事务部还下设一个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地方政府和地方的有关公共机构进行审计。该委员会的委员由地方事务大臣任命并对其负责。该委员会共有2200名工作人员。 审计署和审计委员会既相互独立地开展工作,又存在着合作关系,包括每年交流两次审计情况和合作开展一些审计项目。审计署每年还必须对该委员会本身进行财务审计。 丹麦审计署独立于政府和议会,审计长由议会提名和任命,向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公共账目委员会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门报告,由该委员会决定将其中的哪些报告呈报议会。审计署负责审计国家会计账目和机关、协会以及由中央提供经费或弥补赤字的基金会的会计账目。还有权审计那些接受国家资助、贷款或其他财政支持的单位和为地方提供费用补偿的项目。 英国和丹麦的政府部门决算审计情况 英国审计署负责对中央政府各部门和所属所有公共机构约650个单位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且每年对每个单位必须实施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财务报表是否体现了真实性和公允性,对预算奖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效率原则,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是否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每个单位的审计结束后,审计署要分别向议会提交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该报告的内容是发表有保留意见或无保留意见。对发表有保留意见的,要指出这些单位的财务报表存在哪些问题,并另附材料向议会说明为何产生这些问题。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即可开始审计,10个月内必须审计完毕,并根据各个单项审计报告向议会提交反映各单位共性问题的综合报告,写明有哪些经验教训。 该署在开展上述财务审计时,首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运作和控制情况,并运用风险分析方法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管理的薄弱环节,从而确定财务审计的重点。同时,又据此向被审计单位发出改进管理的意见书,指出问题并提出改进管理的意见,帮助其加强管理、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丹麦审计署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和中央所属全部公共机构约700个单位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该署将被审计单位分成三类,分别对其一年、三年、六年审计一次。每年审计200个单位,审计署可与政府各部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联合执行审计任务。被审计单位在财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署报送会计报表和凭证,审计署负责组织对其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各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资金使用是否有效果。审计结束后,针对财务决算报表分别向各个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可以发表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不完全满意、不满意四种意见。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多数是发表比较满意或不完全满意两种意见。如果发表不满意意见,要附具体说明。最后,审计署对各单位的审计情况进行汇总,于财政年度终结11个月后,向议会公共账目委员会提交部门决算审计报告。其中要说明每个部门所有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议会和政府的要求,各项支出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丹麦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在年度财务报表之后,都附有关于本年度各个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对这些单位进行财务审计的过程中,审计署要对其部分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这些评价写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 英国、丹麦的绩效审计情况 英国审计署除开展财务审计时一并发表管理意见书外,每年还完成50个专门的绩效审计项目。审计的内容一是被审计单位某个方面或项目的政策、标准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二是这些政策、标准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的优劣。 在实施审计时,可审计其中之一或同时审计二者;一般先对有关的业务运作与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然后对上述内容进行评价。如果存在某些问题,则予以指出并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审计过程中,也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财务审计方面的有关情况。 丹麦审计署除了对前述200个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时一并评价其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外,每年还完成15个专门的绩效审计项目。其中,有些项目是在财务审计基础上进行的,有些则是独立进行的。前者,一般由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确定何时将财务审计延伸为绩效审计;审计的内容,也由审计人员根据财务审计过程中掌握的情况而提出。后者则是直接开展“四E(经济、效率、效果和环境)”审计。即,对被审计单位某个方面或项目的管理状况及其成效进行评价,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英国和丹麦审计署的经费保障 英国审计署的预算,由该署直接报议会批准。该署共750人,年预算5500万英镑,其中外聘专家预算1500万英镑。丹麦审计署的预算也由议会直接审批。该署共260人,年预算1.3亿克郎(折合人民币1.34亿元)。两国审计署的预算不受财政部门的制约,并切实保障了审计工作必要的经费。 英国和丹麦审计署在反腐败、反舞弊中的作用 英、丹两国政府、议会和公众都十分关心反腐败、反舞弊问题。尽管两国审计机关日益重视绩效审计,但近来都十分注意在日常审计工作中揭露舞弊和腐败问题。其做法是: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运行风险的检查,找出容易发生舞弊和腐败问题的环节,提出避免问题发生的对策,同被审计单位和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并公布于众,促进管理人员改善内部控制、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风险。在此基础上,重点对高风险领域开展审计,发现舞弊与腐败问题后,在每年提交议会的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