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避税的几种常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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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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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2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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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利用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避税。在我国同许多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一般以连续超过6个月的为“常设机构”,只有构成常设机构的才能征收所得税。一些外企为了达到避税,对一个工程项目人为地分成若干个小项目,把每个小项目均当作一个个独立的项目签订合同,尽可能地将提供的劳务时间控制在6个月以内,从而规避这部分所得税。

      2.利用收入项目的转移进行避税。税法规定对转让特许权和专用技术等项目应按收人额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而对设备进口不征收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若将技术的转让费一并计入设备款中,则可避免缴纳预提所得税。外企往往为了达成购销合同的签订而有意降低总价款,而实际上减少的总价款是小于应当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相类似的有,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假如将这部分收入并入销售总价款中,就达到了避税的目的。即使不把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费用隐藏在机器设备总价款中,外国企业仍然可以规避税负。一般来讲,专利和专有技术知识具有独此一家的特点,缺乏可比性,更难确定其真实价格。因此,外国企业就可以利用收费标准的高低,减轻税负。

      3.利用工程转包避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可就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额计算企业所得税,这样外企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转承包来进行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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