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推行合伙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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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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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2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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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伙制不能成为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惟一选择

      注册会计师诚信危机的内部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方面未达到应有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违约成本过低等等。引发注册会计师失信的原因有多方面,标本兼治才有收效。单一地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组织形式入手,试图以点带面来解决全部的问题是不现实的。

      采用合伙制解决诚信问题的思路在于通过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违约成本来达到约束、规范其执业行为的目的。那么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调整当前注册会计师违约成本的高低。如果是由于目前注册会计师的违约成本较低而造成现有监管、处罚体系对注册会计师行为的约束力还不够,那么只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违约成本就可以对其起到约束作用,至于事务所是否采用合伙只是外在的表现形式。而解决违约成本的方案具有可选性,完全可以因时、因地而制宜进行权变的处理。因此,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并非是引发诚信危机的惟一根源,合伙制并非是解决违约成本问题的惟一选择。

      二、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要有政策引导,更要尊重市场选择

      采用行政性命令的方式推广合伙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自发性制度变迁不同。前者是由国家或社会中的强势群体(一般为上层主体)以法律、法规、规范等形式强制改变现有的利益格局,并进行资源的重新配置;而后者一般是由社会群体的中下层主体自愿发起、推行新制度。前者的变革速度快,力度大,但受到的变革阻力较大,制度变迁中的摩擦成本较高,给社会的震荡也较大,实施效果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可能性更大;后者变革速度较慢,阻力较小,制度变迁中的摩擦成本较小,稳定性较好,实施的效果也较好。我国的事务所是在政府行为命令下发展而来的。事务所的组建、脱钩改制、兼并、整合、组织形式的更替等等无不是以行政命令进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如果强制要求事务所全部改为合伙制,这种被动的合伙将会加深现有的矛盾,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会更加突出。如果能够在相对平稳的状态下,渐进的过度、变迁,由社会主体自愿选择,并适时加以引导,会更加适应当前形式,收到更好的效果。如:可以试点独资、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等多种组织形式,并根据风险收益的关系,在服务定价、税收方面差别对待,引导事务所自愿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国内外经验表明,事务所的发展应尊重事务所本身的发展规律,积极引导利益取向才是符合现实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必须有外部环境的全面配合,单兵突进只能令注册会计师行业陷入困境

      1.个人私有财产的界定、认证,以及财产分割等制度有待建立健全。只有对个人财产、私有产权有清晰的界定、保护,明确了个人财产范围、价值,才能使违约责任、审计失败的风险具备了具体、明确的承担主体,民事责任的赔偿、连带责任的追索才有可能实现。否则,合伙制的推进只会使制度安排陷入困境,从而使新制度流于形式,由此削弱合伙制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对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保障力度。再者,全国将近90%的有限责任事务所转换为合伙制按何标准,如何将原共有的财产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分配并有效界定和保护,如何处理财产和既得利益的纠纷,如何推举合伙人等问题,也都亟待解决。

      2.风险和收益的匹配:高风险和低收益的强烈反差有待解决。采用合伙制组织形式后,将会使诸多的风险和责任聚焦,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将空前增加。如此之高的风险、如此之重的责任应有更高的收益来弥补和保障。但在当前,注册会计师的收费水准实在过低,根本无法承受如此之高的风险责任。当前,审计收费的标准仍是由物价部门核准,属于价格管制范畴,更有甚者,在个别地方、个别是时段,还会成为物价监管部门查处乱收费的对象。事务所以智力资本提供服务和产品,审计业务复杂多样,需要注册会计师的脑力、体力劳动全部付出,审计业务的劳动量是高强度高风险的,审计业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决定,决不能按一般服务进行简单化的价格管制。现行审计收费的价格管制导致的后果是注册会计师一方面对于限价规定无能为力,另一方面要应对无限的风险责任。两者存在着突出的矛盾,合伙制下的这种矛盾会更加激化。

      3.外部环境深刻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对于管理当局而言,具有强烈的动因在为数众多的事务所中寻找合适的对象,以满足其不同的需求。而会计师事务所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不得不被动接受客户的不当要求,以免承受更多的流失客户的风险。此外,来自行政上的干预影响也仍然存在。事实表明: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经济上、行政上均未能独立。这也决非事务所的组织结构所决定的。独立性的关键并非在于事务所本身,而更多的依存于外部的制度安排---如果没有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的存在提供先决条件,如何让事务所单独承受违背独立性而带来的风险?另外,当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种类较为单一,在选择客户时又具有较大的被动性,为了生存、发展,事务所不得不采取竞相压价的竞争手段。统一定价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对手之间最不可信的承诺。

      4.尚未建立有效的执业风险责任保险体系,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责任难以分散。为分散风险,减轻自身责任,西方国家已将责任保险列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强制保险的范围,对于减轻风险负担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我国虽有职业责任保险的险种,但保险范围窄、保险责任界定不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护力度不够,尚未建立起执业风险责任保险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合伙制的推广,不利于合伙制优势作用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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