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选择了“行政模式” 从1982年12月,新的宪法修改草案公布,其中规定在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近二十几年的审计实践证明,我国政府审计选择“行政模式”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利用行政手段,成功创建了我国的审计机关,走过了对政府审计制度建设的奠基阶段,并使审计机关的组织机构逐步得到完善并具有相当的规模。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财经领域的违法乱纪和有法不依的情况还十分严重,弄虚作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比较普遍,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实行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有利于审计部门贴近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更加直接、有效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问题,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和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由于政府作为财政资金的使用者,不仅在公共收支领域发挥作用,还参与了某些竞争性经济领域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隶属政府序列的双重领导体制,便于开展审计工作和发挥审计的作用,是合理的和行之有效的。 (二)“行政模式”的局限性 从审计的独立性看:(1)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是一种非独立或半独立的审计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系列,管理权与监督权集于一身,审计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控制。行政模式本质是一种上级权力系统对下级权力系统的监督管理。上级机关的意志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左右着审计机关,因此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是有缺陷的或不完整的。(2)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方面。我国的审计管理领导体制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审计的独立性较差,“同级审计”矛盾突出。(3)审计的内容与程序方面。审计的双重领导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甚至出现人为干预审计机关依法审计、阻碍如实揭露和严肃处理重大违纪问题的现象,即存在“以权压审”、“迁就变通”等弊端。(4)“同级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到位”,如“同级审”的内容不能完全到位、有关部门的配合不能完全到位、财政“同级审”作用不能完全到位、审计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审计机关内部配合协调不到位、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配合不到位等。 从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看:(1)阻碍和干扰了审计的正常工作,致使审计工作时常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要查处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违纪问题,另一方面还要维护地方利益;(2)损害了政府审计的对象。地方保护主义放纵了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屡禁不止。 (三)模式转换的趋势 审计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审计体制改革既关系到审计领导权的转移又涉及到国家最高层次的立法,政治、经济改革的趋势以及政府审计现代化的潮流,选择适合我国政府审计发展的模式。 这种体制改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审计体制在国家组织结构中的地位。现行体制仍带有“人治”成份,在这种条件下,我国现行的政府审计体制就必须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作出大胆的改革:改革政府审计机关现行的“行政模式”,将各级审计机关从政府系列独立出来,直接隶属于人大,使各级审计部门直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即从现行的行政型转向纯粹的立法型外部审计,使政府审计从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脱离出来,真正成为国家宏观控制的再控制。我国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最高权力机关派生各种国家权力,并组成相应的履行国家权力的机构,形成相应的体制。在最高权力之下,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各种权力的制约机制。因此,我国政府审计体制的一个发展趋势就是政府审计权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派生,在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下独立地对国家其他权力起制约作用,使我国经济减少干扰,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二是政府审计体制自身的改革和发展。这种趋势是在组织、人员上尽量减少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特别是领导个人)对审计监督的干涉。改革政府审计机关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变双轨制为单轨制,实行垂直领导模式。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均接受其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从审计工作到人事安排均完全独立,不再受各级政府的管理和干预。 模式转换的顺利进行与否主要取决于如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特别是从整体上实行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二是我国各级人大职能的加强,特别是人大监督政府职能的不断强化和细化。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以及财政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四是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