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资表外发放的各种补贴津贴等未按规定计入工薪收入一并纳税。目前,有些企业、单位的名目繁多的工资表外收入大大高于工资表内的收入,其资金来源有的还是账外资金或“小金库”。每月发放的次数比较多,并且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计入工资收入一并计交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少计了个人所得税。 2.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未按规定计入工资收入纳税。有的单位给个人买商业保险,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有的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从工资中扣除,而是将代扣代缴的税金又列入成本或奖金支出。这样做,不但违反了有关的财经法规,而且也人为地减少了个人应税收入,少计了个人所得税。 3.未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交个人所得税。有的企业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在工资单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扣减税前费用计算的;在每月发放奖金时,按发放数再一次扣减税前费用后的金额计交个人所得税。这样作两次扣减税前费用,缩小了个人应税所额,从而也降低了累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而少交了个人所得税。有的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管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哪一个级距,一律按5%的税率计算税额,明显地少计了个人所得税。 4.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影响了税收执法。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精神的优惠政策,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的将自行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助在计算个人应税所得时单独扣除。有的单位在代扣代缴时扩大了养老、失策业、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数,这些情况也都少计了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