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九条提出:“审计通知书下达后,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机关。” 离任领导干部向审计机关提交书面材料,无论是对离任者本人还是审计部门,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在进行离任审计中发现,大部分领导干部的书面材料对审计工作的参考作用不大,主要表现在: 1.写任期内工作思想、工作重点、工作方法的多,写任期内工作分工情况的少,有的根本没写自己分工负责的工作事项和范围。 2.写政治理论等加强自身学习的多,写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的少。 3.秘书代笔的多,亲自写的少。大部分领导干部的书面材料不是自己写的,而是由秘书代写,往往不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其任期内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工作情况。 4.写事情表面现象的多(空话、套话多),写具体的实事、实数少。如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分析、决策过程,投资金额,离任者对其应负责任如何等不详。 离任领导干部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任职期限,主要写清离任领导干部任职的起止时间。 2.任职期内自己分工负责的范围,哪些是自己直接主管的工作,哪些是自己领导的,由其他分管同志直接负责的工作。 3.任期内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签订的各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或计划)的执行及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4.任期内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投资规模、效益情况以及自己在这个项目中应负的责任情况。 5.任期内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任期内配发的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离任时的债权债务情况。 7.任期内本人的廉洁自律情况。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