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参股企业在我国一般指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在德国,国家股份在5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即所谓国家参股企业(基本上相当于我国的国家控股企业),其治理结构主要是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分别相当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其中国家股的代表由参股管理机构(主要是财政部)派出。在德国企业的治理结构下,按照联邦商法规定,包括国家参股企业在内,只要是股份有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聘请经济审计师进行决算审计,其中国家参股企业还必须聘请该经济审计师同时进行延伸审计。所谓决算审计,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基本相同,是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或公允性的审计。根据审计任务情况,可随时到企业多次进行审计。年度审计报告实质上是解除董事会会计责任及管理责任的报告,向社会公开。所谓延伸审计,主要是对企业经营合规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延伸审计并非另搞一套,而是伴随决算审计进行。在出具决算审计报告的同时,出具延伸审计报告。延伸审计报告只给企业,不向社会公开。经济审计师的决算审计报告和延伸审计报告,都要由参股企业报送联邦审计院,联邦审计院对此及其它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即查阅这些资料),一是对延伸审计报告的不满之处提出意见,经参股企业要求经济审计师改进和纠正,甚至更换不称职的经济审计师;二是发现参股企业合规性、效益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中初步筛选出部分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参股企业。实地调查不再检查会计账目,而是调查参股管理机构及其派出的国家股代表行使国家股权的情况,主要有五项:参股管理机构对参股企业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满足了参股的前提条件;参股的目标是否实现;参股管理机构如何在股东大会中维护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监事会中国家股权的代表如何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实地调查结束后,实地调查报告送参股管理机构。此外,实地调查的重要事项,还要向议会做出报告。另据联邦预算章程和联邦审计院法,联邦审计院要对参股管理机构单独进行审计。 综上所述,德国对国家参股企业审计的特点就在于将社会审计与国家审计相结合,两大审计主体合理分工。社会审计组织负责企业经济信息真实性、经营合规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则负责对参股管理机构进行审计。同时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国家参股企业的审计报告进行抽审,并对国家参股企业拥有实地调查权,以此确保所有者权益。这样既突出重点,又避免重复监督,既发挥了社会审计组织的客观公正,又体现了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