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中哪些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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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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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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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面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及其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又进一步明确了“补贴、津贴”及“福利费”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

      一、关于补贴、津贴征免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福利费征免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务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

      (1)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贴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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