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审计责任的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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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与信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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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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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国家审计不能走技术上的微观操作和宏观体制创新

      两种极端,应从充分发挥国家审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出发,形成新的审计理念。

      一、重组责任层次。设中央和地方审计机关两个责任层次。中央国家审计机关专门负责国家审计工作的全面协调与指导,具体业务工作由派驻地方审计特派办办理,撤销驻部委审计局,其审计任务和审计力量与特派员办事处进行重组,根据形势需要,可考虑增设城市特派员办事处,按区域划分原则负责;地方审计机关以省级审计机关为龙头,对中央审计机关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审计机关对市、县派驻审计机关。

      二、缩小责任范围。我国政府审计重点应放在审计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益上,重点审计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预决算、信贷资金投放、国家掌管的企业集团、重大投资项目和财政拨款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政府审计除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补贴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外,其他中小型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可不纳入政府审计范围。

      三、明确责任目标。真实、合法、效益三个要素都是国家审计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三个要素居于不同层次,是一个相互包容的关系。真实性是基础,没有真实性就谈不上合法性、效益性;同样,进行效益性审计必须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因而国家审计的效益性目标涵盖了真实性、合法性内容,是国家审计目标中最本质的内容,真实性目标、合法性目标是效益目标的子目标。

      四、完善责任手段。审计的方式不能停留在检查会计账目上,首先要调查了解被审当局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情况,以确定审计的范围、数量和重点,然后检查会计账目,提高审计工效;其次,不仅对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而且还要结合非财务

      资料包括业务活动资料、电算会计程序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第三,不仅要对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而且还要对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主管责任、独立审计责任进行再监督。

      五、规范责任程序。应建立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作业和报告程序以及绩效审计作业和报告程序。报告程序可分一般项目报告程序、综合报告程序、移送处理程序、公开披露程序,逐步淡化国家审计机关行政处理、处罚色彩。

      六、健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和披露责任机制。监督责任包括:①对以前年度审

      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续检查;②审计人员在制定计划、确定审计性质、时间和测试审计范围时,要充分了解内控制度;③审计人员应保证发现财务报表中重大违法行为、违规行为和其它间接违法行为,以及违反合同或拨款而对财务报表有重大或直接影响的错误;④审计人员的工作记录应以工作底稿的形式保存,审计工作底稿中应包括足够信息以确保审计人员作出的重大结论和判断的正确性;⑤对审计人员和审计工作给予适当监督。披露责任包括:①审计目标、范围、方法;②审计结果和审计建议;③遵守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内控制度情况;④被审当局管理中取得的重大成就,以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⑤审计中涉及有关主管责任和独立审计责任;⑥不能公布的信息及理由。

      七、强化责任控制。建立以审计委员会为核心、由机关法制部门、主审、审计员层层把关的控制体系。主审对内控测试把关,确定审计范围、重点、方法;审计员对审计证据负责;国家审计法制部门对审计程序负责,对现场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对项目整体质量负总责。

      八、统筹责任预算。中央国家审计机关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保证,省级审计机关从同级财政取得全省审计事业经费,市、县派驻机关从省级审计机关取得审计经费。这样就切断了派驻机关与当地政府的经济联系从而确保审计执法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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