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投资常见舞弊行为及查证方法 (一)串通资产评估机构低估投出实物资产价值,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审计人员应该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投出资产的历史成本和现行市价等来进行综合论证,必要时可提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信誉良好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被审计企业是否存在低估投出资产的问题。对地方政府行为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审计部门应向地方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二)以违规资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通过审查企业的资金来源等情况,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以银行 流动资金或专项资金贷款、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违规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取非法利益。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向证券交易所或有关金融机构进行调查或函证,以确定被审计单位进行股票投资的整体情况。 (三)转移投资收益。对投资收益的审计,应重点检查投资收益额是否与企业对外投资额相对应。审计人员应结合对接受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及利润分配、股利发放情况的了解询问受资方的内部人员和其他投资方相关人员,对投资收益的正确性进行测算,检查分析投资收益的真实性,确认是否存在投资收益不入账、账外设立“小金库”等舞弊行为,找出被转移投资收益的去向。有些企业还可能将成本费用转移到接受投资企业。 (四)虚构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以股权变动调节利润,粉饰财务状况。审计人员应检查投资入账价值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规定,同时对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是否准确,会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对于当期发生的重大股权变动,如股权转让、股权交换,应审阅股权转让协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文件和有关账目,注意股权转让涉及的款项是否已支付或收取,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通过股权转让来虚增利润,粉饰财务状况。 (五)股权投资在会计报表中未恰当披露。如长期股权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股票市价与成本有较大差异等,应检查是否在会计报表的注释中作出披露。 二、债券投资常见舞弊行为及查证方法 (一)以债券收益调节利润或将债权投资收益隐藏账外。这方面的查证一般只需要对会计账目中所反映的有关事项进行测算,检查债券的入账价值,看其是否进行均衡摊销,尤其应对年末摊销情况进行检查,看其是否存在调节决算利润的问题。对于长期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审计人员应按照债券发行人所提供的利率和债券购入日期、存续期等资料计算出每期长期债权投资的应计利息数,并与企业有关的会计记录进行核对。审计时应当注意,各期的投资收益,不仅包括按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还应包括长期债权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对应计利息的扣减或追加数额。 (二)企业所得税舞弊。审计人员在进行债权投资审计时,应检查企业在兑付或转让债券时,是否任意扩大免税范围或将其它债券投资利息收入转作国库券利息收入。可查阅“长期投资”账户下“债券投资”明细账上投资兑付或转让业务记录,并检查有关税务记录,测算是否存在漏记、少记投资收益的问题以及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 (三)债券账实不符。审计人员可按照盘点库存现金的方法,对企业所有债券进行清查,逐项查点债券种类、面值、期限、序号,编制债券清查表,并将盘点结果与账簿记录相核对,检查债券是否账实相符,如果账实不符,应进一步查明有无贪污盗窃及挪用情况或以债券非法替人抵押贷款行为。 (四)债券投资异常情况未在资产负债表的注释中予以恰当披露。如债券在资产负债表中日市价与成本有显著的差异、长期投资超过净资产50%等均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披露;对今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检查是否在报表中予以互转。 三、其他投资常见舞弊的查证 其他投资是指除股权、债权投资以外的投资,如联营投资、联合开发等其常见舞弊行为与股权投资中常见舞弊行为有一定的相似。除此之外,还可能存在隐瞒对外投资、私分投资收益、利用所谓投资转移国有资产等舞弊行为。一些企业在以固定资产、原材料、产成品等进行对外投资时,可能不记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账目,而仅记入应收款项,甚至不作账务处理,这样就很容易隐瞒投资行为、转移或私分投资收益、转移国有资产。由于以上舞弊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对它们的查证,需要从多方面入手:(1)从对“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收账款”等账目审查中找出珠丝蚂迹;(2)通过查阅投资协议文件、实物资产盘点、往来账户的询征及询问有关人员等找出被审计单位隐瞒其他投资的突破口,必要时可采取外调形式进行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