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账、明细账入手,核对发票的领取、使用和留存情况,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总体使用状况; (二)在核对总量的基础上,结合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列出基层国税部门实际领用发放和留存情况清单,并对照已收回的发票存根和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查看有无企业领取数量与国税部门发放数量不一致的情况,即是否存在企业将增值税发票外借他人虚开、国税部门盗用企业名义虚开或 将本应发放企业的发票滞留虚开的情况; (三)将基层国税部门通过窗口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完税证及税收汇总缴款书核对,查看不同凭证上的税率和税种是否一致; (四)抽查相关征收单位及税务咨询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检查有无不具备增值税开票资格而假借税务机关名义向购货方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令其抵扣进项税行为,检查税务咨询所有无自身开票不交税情况。 (五)重点检查国税部门有无对辖区内“三无”(无税务登记证、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户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核对国税部门增值税发票代开登记簿,检查国税部门有无为吸引税源自设或盗用其他公司名义违规为“无证”业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检查基层国税部门税收征管台账,核实征管部门对小规模税人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有无按17%或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17%或13%税率开票税额完税,形成高开高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