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瞒天过海。主要表现在增值税县乡混库问题上。有些税务机关或以转账或以现金方式将本应入县级金库的增值税(指地方25%部分)的税款直接入到乡镇金库,月末财政部门根据乡镇金库的税收入库报表记账,只反映税种,并不反映纳税人情况。在财税审计时,如不对税务机关的完税证和交款书同金库的入库报表进行检查稽核,很难发现混库现象。 (二)偷梁换柱。主要表现在建筑业营业税县乡混库问题上。按照现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应为应税劳务发生地,可是一些乡镇常常通过本乡镇的建筑公司或者包工头将营业税解交到所属乡镇金库,对于这些建筑公司本着税款交一不交二,交纳到所属乡镇,主观上更加积极。尤其是一些乡镇为了吸引外地税收,采取多申报少交税办法,甚至给纳税经办人回扣、手续费等,以达到外地税收入到本乡镇的目的,使一向严肃的税收制度变成市场交易,不仅增加税款征收成本,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三)混水摸鱼。主要表现在运输业营业税和车船使用税县乡混库问题上。现行税法对这两种税收纳税地点均实行产权所在地原则,即属人原则。而车船由于其流动性大,营运范围广,源头征管在实际操作上有一定难度,加之常年在外营运的大有人在,有些车船甚至干脆挂靠异地牌照,即车(船)主驻甲地而挂乙地牌照却在丙地营运,原本想通过源泉控制反显得苍白无力。现实生活中往往是谁征收到就属谁的税款,这样车船营业税和使用税一下子变成了唐僧肉,你争我夺,致使随意减让税款之风盛行,严重干扰了税收征管秩序。 (四)无中生有。主要表现在个人所得税县乡混库问题上。最近笔者参加县乡混库审计,发现B乡今年1-3月份个人所得税入库数比往年有几十倍增长,对于一个尚未完全脱贫还有好多温饱尚未解决的穷乡B来讲,不免心生疑窦。经过审计谜底被揭开,原来是发动全乡干部职工到外地买来的个人所得税。 (五)以桃报李。主要表现在各税种间人为调剂的问题。如明明征的是增值税,入库时却换成个人所得税,这种现象常发生在现金入库上。近几年,上级政府为了调动乡镇政府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在制定财政体制时,将一些零散的、小额的、征收难度较大的税种提高县乡分成比例,其出发点是好的,也收到很大成效,如今却被个别乡镇扭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