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会计账目检查,轻内控制度测试。会计账目检查方法侧重对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及各种会计账目进行审计,查清资金的来龙去脉,从总体上把握资金活动情况,对账目审计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而审计人员编制审计计划时,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未予足够关注,对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的固有限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2、重会计处理流程监督,轻财务数据分析性复核。会计处理流程中运用的顺查法和逆查法,遵从会计记账程序;详查法和抽查法,囿于某会计期间。这两组审计方法局限于从一定期限的会计处理流程中发现审计线索,对被审计单位上期或以前期的可比财务信息、所在行业或同行业中规模相近的其他单位的可比财务信息、被审计单位的预算预测财务数据、注册会计师的估计数据等重要财务比率或趋势差异关注不够。 3、重会计信息审查,轻其他业务信息审查。经济业务的处理过程除产生会计信息外,同时产生业务信息,包括业务记录、经济合同、董事会报告、招股说明书、价格信息、统计数据等;业务信息还包括外来的独立审计报告、税收结案单、其他部门监管信息等。 4、重账面审查,轻账外调查。外部证据是指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取得的陈述和外来凭证。其他单位陈述是对被审计单位所拥有的债权、债务、在被审计单位寄存的财物或接受被审计单位寄存的财物,应审计人员征询而出具的书面证据;外来凭证是审计人员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从其他单位取得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会计记录摘要和从银行取得的对账单,外部证据的证明力强。 5、重事实查处,轻责任追究。审计实践注重对违法违纪资金的监督检查,较少对相关责任人尤其是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执法不严导致会计造假现象泛滥,审计监督失去威慑力,直接降低了审计信息的可信度,增大了审计风险。 6、重审计收缴,轻结果披露。目前,立法型审计、独立型审计、司法型审计均淡化审计收缴,通过新闻媒介、社会舆论、议会力量披露审计成果,树立审计权威。在部门利益驱动下,审计追逐收缴,精力分散,难以保证深度和力度。 7、重作业程序监督,轻全面质量控制。全面质量控制未得到充分体现:一是审计组人员的业务能力未予把关,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尽合理,审前培训针对性不强,审计方案不深入,审计内容心中无数;二是审计证据的交叉复核没有落到实处,审计文书复核侧重于法规条文和审计程序,而对审计工作底稿搁至一边;三是后续审计没有跟上,审后整改和审计建议难以落实。 8、重独立执法,轻部门协作。不少地方理解独立审计为关门审计,行政监督缺少立法支持和司法协助,执法力度大打折扣;审计监督没有与财政、税务、统计、物价、海关、工商、金融等行政执法部门形成立体监督网络,失真的会计信息往往在监督缝隙中滋生、蔓延,整体监督效果不佳,风险潜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