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 (一)审查基建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对基建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正确性的审查,主要在于对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注意投资决策是否既注重微观经济效益,又注重宏观经济效益;既考虑当前经济效益,又考虑长远经济效益;既计算直接经济效益,又计算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注意投资决策是否科学可行,是否相对稳定而又有适当的应变弹性,是否协调和配套,是否存在着盲目虚假、相互矛盾、脱离实际的情况。 (二)审查基建单位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查明基建单位内部各机构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根据精简、效率的原则,有无不合理、不必要或重复的机构设置或人员需要调整、合并或撤销;基建单位内部各机构的人员配置和工作量是否相符,技术力量配备是否平衡,有无职责不明确,分工不合理,上下左右关系不协调,权力过于集中或分散等弊端或失误需要调整、改进和纠正;基建单位各项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已建立的各项制度有无虚设、繁琐、不切合实际或可能产生漏洞的地方需要补充、修订和完善,在施工过程中能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纠正错弊堵塞漏洞,以保证各项内控制度的严格执行。 (三)审查基建项目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效益性。对基建项目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实行工程项目全过程主审负责制,是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防止在施工过程中产生错弊和腐败的有效措施。 实行工程项目主审负责制,由指定的基建项目主审人员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没有特殊情况主审人员不能中途调换,以增强审计人员的权威性和责任心,通过审查基建资金的下拨、落实和使用情况,查明这些资金是否及时足额用到计划指定的项目上,有无挤占、挪用和转移资金的情况,有无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任意增加开支标准,有意混淆支出界限,借机乱发钱物化公为私等问题。通过审查基建工程的进展情况,查明施工人员是否尽职尽责,工程材料是否物美价廉,工程进度是否科学合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二、对科教文卫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科教文卫必须先行, (一)审查科教文卫资金的筹集情况。科教文卫资金的筹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严格按预算和计划取得,是否有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拨款的情况。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手续是否齐备,金额是否正确,时间是否及时,用途是否合理,有无被有关部门克扣、挤占或挪用的情况,有无内控制度不严,资金管理不善,资金下拨不到位。 (二)审查科教文卫资金的使用情况。科教文卫资金开支的范围是否合法,标准是否合规,用途是否合理,金额是否真实,有无违反勤俭节约和专款专用原则,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损失浪费的情况,有无弄虚作假、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借机营私舞弊的现象。科教文卫资金的使用效果是否良好,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无投入的资金结构不合理,规模不得当,使用效益不佳的情况,有无将结余的专项资金隐匿贪污或乱支滥用的不法行为。 三、对政府部门宏观经济政策的审计 (一)审查经济政策的制定情况。主要应查明各级政府部门能否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缩小东西部差距,实施西部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快我国现代化的总体进程为基础,制定出全面科学、切实可行的有利于西部大开发的各项经济政策。能否通过微观审计调查,对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倾向性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建设性意见和防范措施。 (二)审查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主要应查明在西部大开发中有关政策执行部门能否深刻领会政策内涵,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办事,能否管好用好各项建设资金和发展基金,有无个别地区和部门滥用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和倾斜政策,盲目投资、化公为私、变相侵占国家或企业资产的违法乱纪现象,有无借西部大开发、经济大发展之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不法行为。 四、对环境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审计 (一)审查环境防治相关法规的制定情况。主要应查明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环境保护、建设和利用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时,能否本着科学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既注重经济效益,又注重社会效益;既考虑环境保护,又考虑环境开发和利用;既有环境防治的整体蓝图和长远规划,又有环境利用的局部计划和短期安排。 (二)审查环境防治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审计时应注意环境防治资金投入的条件是否具备,投入的时间是否恰当,选择的投资项目是否良好,资金的利用是否节约、有效,有无对防治项目不作深入考察,对防治结果缺乏科学的预测和可行性论证,而轻易选择防治项目,随意确定防治金额,最终造成预测不准决策失误,给环境造成新的更大的破坏。 (三)审查生产单位对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时,应注意企业对于政府拨入的专项资金及自筹资金是否真正用于环境治理,有无言行不一,不重视环境保护和防治的情况,有无收入与支出不相符,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破坏自然环境为代价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