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必须重点审计。对国家控股企业本着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抓住典型,跟踪落实的方针,实行全面审计。对改制后变卖的小型企业和私有制企业,也应采取政府授权的方式进行审计,重点是纳税审计,避免有的个别企业无人监管,出现偷税、漏税、企业财务成本核算不准确、做假账等问题。从而,加强对转制企业的监督,拓宽审计对象领域。 第二,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也应拓宽审计领域。一是对拖欠税款,不按期纳税及抗税偷逃户实施审计,并且,对一些纳税意识不强的单位和部门可直接采取催促缴纳和审计查补的方法补缴税款;二是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对应缴未缴财政收入的罚没收费部门坐收坐支,不合理支出采取深入延伸审计的方法,拓宽审计面,补缴入库;三是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拓宽延伸审计面,看是否有利用国家机关拨款名义转移资金,经商办企业,或其他行为,从中掌握机关单位账外账活动情况。 第三,在对工程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采购单位财务收入审计中拓宽审计视野。一查是否有在资金使用中挤占、挪用,做假帐虚列项目计划配套资金,套取上级补贴资金现象;二查是否利用虚收虚支,弄虚做假,转移专项资金;三查是否利用虚开发票大额支现的方式从中套取现金;四查在采购中的真实性和资金的使用范围及采购的质量保证,是否有违法违规现象。 第四,加强对股份制保险部门和金融、电信、邮政等上管部门的审计。要由市、省及国家审计部门上报授权审计计划,避免个别部门多年没有审计,造成上管部门在执行国家政策上不一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