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家审计的起源较早。1922年,在蒙古人民政府内部设有一个名为“监察处”的控制机构。这个监察处于1990年随着“人民控制委员会”的撤销而告终。蒙古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7月,即《蒙古国家审计与监察法》颁布之时,在全国22个省市分别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现有审计人员共230多名。 组织及领导体系 蒙古审计实行议会领导制。国家审计委员会是蒙古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家大呼拉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大呼拉尔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审计委员会有一名主席和8名委员,除主席外,8名委员都来自财政、税务、司法等相关部门有相当职位的兼职人员。主席和委员都由大呼拉尔任免,任职期限为6年,一般情况下,主席和委员不能撤换,但以下原因可以撤换:一是因健康问题向大呼拉尔提出辞职申请,大呼拉尔可以接受他们的请求;二是当 他们渎职或犯法时,大呼拉尔可以将他们撤换。国家审计委员会还有一名总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具体组织领导各项工作。内设三个司(厅),即办公厅、审计一司和审计二司,工作人员共有30名。 各省审计委员会在各省市小呼拉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小呼拉尔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审计业务方面以国家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为主。省市审计委员会有一名主席、6名兼职委员和一名秘书长,主席由国家审计委员会统一选派。 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蒙古国家审计与监察法》的规定,国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中央预算收入、预算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各部门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各部门领导人的遵纪守法和道德行为进行监察和评价。《蒙古国家审计与监察法》对国家审计委员会的审计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审计委员会有权审计议会、总统、宪法法院、政府内阁、政府各职能部门、中央银行、其他中央预算单位和国有股份的资产账户;接受大呼拉尔委托可对情报机构、军警部门的预算支出,对政府各项 专项资金、国外援贷款及捐赠资金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效果进行审计;对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提出增加预算收入和节约支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把它们提交给议会讨论。 接受国家审计委员会监察和评价的高级官员包括:内阁部长、中央银行行长、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人及其常务秘书、省长和大使等。 地方审计委员会在小呼拉尔和国家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自己的管辖范围和权限,开展审计监察工作。 独立性 蒙古审计监察部门有较强的独立性,它独立于政府,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政府的行政干预,自行决定审计的对象和处理审计事项,有权并不受限制地获取任何必要的审计资料和证据。自行确定自己的组织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察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且有权根据与专家机构签署的协议聘请专家参与审计工作。 审计部门的人事管理机制独立于政府部门人事管理。政府部门在招聘新职员时,必须从通过国家公务员统一考试的候选人中选拔任用。而审计部门可以自行录用审计 监察员。 据介绍,蒙古审计监察工作的独立性还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和人员做保证。尽管《蒙古国家审计与监察法》规定,审计部门的经费预算由大呼拉尔审批和保证,但一直到2000年,因蒙古经济转型期的困难和巨额的财政赤字而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目前,国家大呼拉尔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给国家审计委员会适当增加了预算拨款,以后将逐年增加。在人员问题上,议会已审批国家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编制从30人增加到45人,增加了50%,这个增加幅度在国家各部门里惟独审计一家。他们认为,这是审计监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被领导和全社会认可的具体表现。 审计的结果 按照《蒙古国家审计与监察法》规定,国家审计委员会主席每年向大呼拉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结果。报告中对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给予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增加预算收入、减少预算支出的意见和建议。国家审计委员会的报告经大呼拉尔预算委员会讨论之后,交大呼拉尔全体委员会会议讨论。国家审计委员会每年随时向大呼拉尔报告每项审计的结果。必要时,要向总统、内阁部长和有关官员通报审计结果。 国家审计委员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的每一个审计报告都可以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主要有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国家审计委员会在国家发行的日报上,通过专版刊登年度和季度审计报告。 地方审计委员会分别向小呼拉尔和国家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并以同样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除此之外,蒙古审计部门还十分重视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和审计人员的廉洁自律。例如,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委员及审计人员任职或上岗前,将如何履行审计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等誓词向国旗宣誓后,才能取得资格证书,若失职将严肃处理。又如,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吃、住、行等有关费用均由审计机关自己负责,并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发票复印件及举报电话,接受被审计单位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