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值得认真研究思考的若干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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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与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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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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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国家审计”还是“政府审计”

      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民间)审计组织,这是指审计的主体。而作为被审计客体的,可以是政府部门或机构,也可以是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等。因此,将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作为主要的对称,将政府审计与企业审计作为主要的对称,这是比较准确的。作为审计主体而言,应当使用“国家审计”一词,而不宜使用“政府审计”一词。

      审计基础理论研究中,讲究基本概念的准确,对于国家审计的若干专业术语或名词,可以而且应当予以规范。但是,只有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才能为专业术语和名词的必要规范,创造一定的前提条件。

      二、当代审计有没有一个什么“审计体系”

      “审计体系”的说法,不知具体始于何时。这一说法的最基本表述,十分简单:当代审计包括国家审计、社会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审计体系”。但是,从理论思维的角度冷静地思考,究竟有没有一个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民间)审计共同构成的什么“审计体系”,却值得仔细斟酌。

      国家审计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机关,社会(民间)审计的主体是加入某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各自的活动和行为,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予以规范。两者的职责和审计范围都各自不相同,怎么能纳入同一个什么“审计体系”呢?

      至于内部审计,其本身就既有不同的主体及各种隶属关系,又有与国家审计、社会(民间)审计不同的工作范围和对象,更无法与国家审计、社会(民间)审计纳入同一个什么“审计体系”。

      从世界范围来看,至今也没有发现哪个国家将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内部审计归于一个什么“审计体系”。

      从“审计体系”这一说法出发,我国审计理论和实务界部分人士,又进一步推衍出关于“体系”内三者“关系”的种种说法,而且持续多年围绕这样一个“伪问题”,始终争论不休,无端地耗费了宝贵的研究资源。

      三、某些“审计理论”,能否“覆盖”国家审计

      如果并不存在一个什么“审计体系”,如果我们承认国家审计、社会(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是三种不同类型的审计;那么,至少可以初步明晰它们三者的理论分野。

      毋庸讳言,目前在我国流行的某些“审计理论”,是从国外引进的。这些“审计理论”,绝大部分实际上是西方的民间审计理论,而不是国家审计理论。

      当然不能否认,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在实际操作的若干方面,确实有共同点。但是,更不能否认,两者最早产生的时间不同,产生的历史背景也不同;两者存在的基础不同,因而审计的对象等等方面也大大地不相同。

      我国有的学者曾经提出,我们所构建的“审计理论”,应当能够覆盖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这种愿望是良好的。遗憾的是,目前的某些“审计理论”,并没有进入这种理论“境界”,并不能达到“覆盖”的目的。

      难道说国家审计就不存在自己特有的理论,而必须由民间审计的理论来“覆盖”吗?国家审计的历史,远远地比民间审计的历史悠久。当代国家审计已经成为国家组织的构成因素之一,它不需要建立真正科学的理论,用来正确解释并指导自己日益丰富的实践吗?

      四、国家审计的产生是因为“两权分离”吗

      “两权分离”的真正涵义是什么?“两权分离”究竟最早出现在什么时候?国家审计产生的基础是由于“两权分离”吗?经济责任都是由于“两权分离”所带来的吗?这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是不能含糊的,也是不能回避的。问题的症结何在?可能在于理论的命题缺乏缜密的理论思维,也可能在于缺乏强有力的史实证明。

      笔者迄今所见,是李凤鸣教授最早力排众议,提出不同看法的。李教授在《审计学》(安徽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一书中写道:“审计是因授权管理经济活动的需要而产生的。”并且多年来始终坚持这一观点。“授权管理”还是“两权分离”,其内涵各不相同。在国家审计基础理论的研究中,这一问题决不可含糊其词。笔者期盼审计学界展开学术争鸣。

      五、历史上的某些监督和经济监督活动就是国家审计吗

      在中国审计史研究中,确实存在一种将国家审计庸俗化的倾向。这种倾向衍发的结果,必定为我国“审计重复论”和“审计取消论”提供威力不可低估的重型炮弹。

      历史上的某些监督活动就是国家审计吗?

      历史上的财政监督就是国家审计监督吗?

      历史上的一切查账活动都是国家审计吗?

      历史上的行政监察就是国家审计吗?

      历史上的统计活动就是国家审计吗?

      以上种种审计史研究中遇到的问题,都需要根据确切的历史事实,一一予以辩析考证,都说明切实弄清国家审计特定的基本内涵、切实加强审计基本理论研究的重要性。

      六、所谓国家审计的“类型”,能否成立

      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议会,就是“立法型”吗?很遗憾,这些国家的审计机关并无立法权。称其为“立法型”是否名不副实?

      国家审计机关的名称为某某审计法院,就是“司法型”吗?很遗憾,这些国家的审计机关并不隶属于司法机关,有些反而隶属于议会。

      国家审计机关由政府或政府首脑领导,就是“行政型吗”?有的国家的审计机关由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领导,又不能算“行政型”,那究竟是什么“类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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