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

作 者:
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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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现代审计与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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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权限是国家依法赋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的资格和权限。在不同国家、不同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权限是有差异的。在立法型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行使是监督权,如英、美等国;在司法型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行使部分司法监督权。我国审计机关行使的是行政监督权。政府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全面、充分地接触、检查有关的资料,《审计法》明确规定的审计权限有以下几点:

      1.报送资料。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对此,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检查权。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对此,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更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3.调查取证权。审计时,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处理权。它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或审计工作完成后,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拥有的处理权力。处理权是在审查权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审计权限。《审计法》就审计机关的处理权也作了明确规定:

      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若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②建议纠正违法规定权。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③对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权。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④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⑤建议行政处分权。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转移、隐匿、涂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机关认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⑥依法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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