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统计指标与审计质量究竟有什么关系呢?是不是指标越高,就表明质量水平越高呢?下面就从四方面谈一下两者的关系。 一、审计项目数量与审计质量。以某市审计局为例,从近几年的统计数字看,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不同年度同一时期所完成的审计项目数量也基本处于逐年减少状态(见图1:其中曲线a为计划数,曲线b为完成数),但能由此断定审计质量也随之下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以前年度计划项目多,实际完成数也相应多,其中比重不小的一部分为业务量少、规模小的企业或财政预算拨款少,预算外收入少或基本没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对这部分单位而言,一个4人的审计小组投入四至五天的工作量,足可以将其查深查透,虽然不可能查出很多问题,但不能由此断定工作质量不高。近两年这类审计单位逐年大幅度减少,审计重点是那些业务量大、规模大的集团企业或财政拨款多、预算外收入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这部分单位,一个4人的审计小组,至少需要投入一个月左右的工作量才能基本查得透彻,而由此带来的直接结果便是审计项目数量的减少, 但项目本身所带来的社会效应却远远大于前者。抛开单纯的工作质量来看,后者的综合审计质量(包括审计结果的运用和社会效应)要高于前者。因此,在选择项目上要少而精,才能为提高综合审计质量提供一个广阔的施展空间。
二、违规行为金额与审计质量。近几年,似乎存在一种奇怪的现象,即违规行为金额少,则说明审计监督效果好,审帮促作用大,被审计单位违规行为减少;违规行为金额大,则说明审计执法力度大,查得深查得透。违规行为金额无论多或少,都能说明审计质量的提高。这种说法究竟有没有道理?从统计口径看,违规行为金额由两部分组成:决定处理处罚的违规行为金额与自行纠正的违规行为金额。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审计A单位,查出违规行为金额100万元,其中属于账务处理错误等自行纠正事项90万元,其余为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审计B单位,查出违规行为金额50万元,其中小金库40万元,漏交税金5万元,其余为自行纠正事项。那么,哪一个审计力度大呢?结合其社会效应,当然是后者审计力度大,查得比较深入。因此,评价一个审计项目质量的高低,笼统的违规行为金额是不能说明问题的,要注重看其决定处理处罚的部分所占比重及处理处罚的是什么问题,是否为查处大要案提供了线索。 三、应交财政金额与审计质量。长期以来,人们似乎形成这么一种看法:应交财政金额多就表明审计质量高,因为只有查出的决定处理处罚的违规行为金额大,应上交财政金额才能多,而查出的决定处理处罚的违规行为金额大,则表明审计查得深查得透,审计力度大。从统计口径看,应交财政金额主要由两部分组成:漏交税金及附加和罚款。对于漏交的税金,审计机关无权自行对其减免,这一部分是必须要上交财政的。对于另一主要组成部分罚款,则有很大灵活性,因为无论行政处罚法规还是审计法,都未对其做硬性规定,都只是针对某一违纪行为,处于多少万元(或百分之几十)以下的罚款。这一幅度的随意性很大,罚款可多可少,可罚可不罚,完全视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从历年的应交财政数额来看,罚款往往占很大的比重,因此,应交财政金额的多少并不一定能说明审计项目的执法力度或质量水平。举个例子做进一步的说明:对于同一个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的处理处罚,可能有以下几种结果:①处以最高幅度30%的罚款;②处以10%的罚款;③鉴于被审计单位资金紧张,建议免于处罚;④不对单位处罚,而是建议有关主管单位对主要责任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对单位通报批评。对于以上几种处理结果,哪一种执法力度最大呢?肯定地说,是第四种,因为这种处理最能触及个人利益,使其他人引以为戒,能起到最好的社会效果。 四、已交财政金额与审计质量。在几个主要的审计统计指标中,也许只有已交财政金额的多少能直接说明审计项目质量的高低。已交财政金额大,入库率高,则说明审计决定落实得好,审计收缴力度大,执法力度大;已交财政金额少,入库率低,则说明审计执法力度不够。近几年来,我市审计机关的已交财政入库率持续上升,尤其是跨年度上交财政金额大幅度增加,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我市审计的执法力度和质量水平。 综上所述,审计统计指标与审计质量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数量正比关系,即指标越高,质量水平越高,而是要综合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判断一个审计项目的质量水平,不仅要看其统计指标,更要看其审计结果的运用及所引起的社会效应,这样才能正确对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才能真正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