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审计保密工作有待解决的问题 1.审计密级的确定有待规范、明确。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所掌握的审计秘密,一般是通过实施审计后,由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经济资料转化而形成的。经过审计综合后,形成比较重要的信息,带有一定的秘密性。而审计机关对所持有的审计信息的秘密的性质、重要程度有待确定。 2.工作标准和行业准则不具体,定密程序有待明确。由于没有可执行的定密程序,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进行具体的定密操作时,在审计文书上根本就见不到“秘密”的字样,导致审计无密级可定的现象发生。 3.保密制度、准则有待具体化,尤其是法律责任有待完善和落后。只单纯地口头强调审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缺少实质性的措施,对审计机关工作的每个环节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缺少刚性。 4.被审计执法检查“遗忘的角落”。审计保密工作是审计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各类的审计执法检查却没有把保密工作纳入其中。 公布审计结果应遵循保密原则 “公开为正常,保密属例外”是各国的信息和保密立法普遍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保密并不是与保守和封闭划等号的。公布审计结果也要实行例外,要从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社会公众利益出发,对有些审计结果不能全部公开、暂时不能公开或者全部不能公开。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WTO规则的。 ——商业秘密:(1)按照WTO规则,政府部门必须尊重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企业上报数据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内容,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为此,公布审计结果也必须符合国际惯例,不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被审计单位商务活动中与其他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公布。(3)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掌握着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重要机械设备等传统和高技术产品,公布审计结果必然要涉及一些尤其是相关的财务数据,一旦不慎公布出去,窃密者就会从公开的渠道资料中推断出某种重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与规模,危及国家的安全。 ——个人稳私:经济责任审计目前已纳入了常规审计之列,是我国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定性,在审计过程中不可能不涉及到被审计者的工作能力、业绩水平等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的某个侧面就构成了个人隐私。因此,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必须慎重。 ——政府经济信息。(1)同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在没有经过本级人大讨论通过后,不能向外发布情况。(2)金融审计中诸如货币与公共信贷、货币贬值或者增加新税种等相关的金融政策动态。(3)外资运用审计结果。 ——完成的授权审计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以及配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参与的个案调查结果,审计机关无权向社会公布。 公布审计结果应注意的问题 1.依法按程序规范运作。 作好公布前的审查工作。对拟公布的事项,要认真把关。规范公布程序:必须经本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若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还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手续办理。 明确公布的载体或形式:电台、电视台播放;报纸、刊物等出版物发表;新闻发布会发布。 划定公布的内容:主要是社会公众关注的审计事项;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事项;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事项。 2.要坚持民主原则。 在公布审计结果时,审计机关要主动与被审计单位取得联系,对于拟公布事项中的相关秘密要一方面取得被审计单位的认可,一方面征得定密部门的同意。若定密部门暂时不同意将审计结果中的一些事项或数字向社会公布,那么,审计机关就要尊重定密部门的意见,暂时不予以公布。若公布,也要对定密部门提出的事项或数字进行技术处理后才能对外公布审计结果。为此,既要把民主原则作为审计执法工作的一项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更要作为公布审计结果不可或缺的一项必经的程序来执行和遵循。 3.要正确区分公布审计结果与审计信息的关系。公布审计结果 是审计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信息的特殊形式。一般地讲,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形成的审计综合(专题)报告或作出的审计决定所反映的内容。而审计信息则是审计工作情况、做法、经验和成果的反映,是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布审计结果与审计信息都属于审计政务信息范畴。审计信息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和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而公布审计结果的服务对象则带有更广泛的普遍性,并非是特定范围的社会公众。二者虽然都源于审计监督活动,但公布审计结果只能以审计机关名义,而发布的审计信息经审核批准后,既可以是审计机关,又可以是包括审计人员在内的其他人员。审计信息的传递一般是分层次、逐级上报或下达,而公布审计结果则没有层次性,是通过新闻手段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