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就其内容而言覆盖面很广。即使仅就经济责任而言,仍是一个很大的范畴。而且因行业的不同,部门工作性质的不同,区域客观条件的不同,各个时期影响经济发展的宏观气候的不同等因素的存在,都给我们具体评价一个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带来很大的难处。而就目前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而言,对问题认识和判断能力的有限性就显得愈发突出。当然,对待任何一个具体审计项目,我们都会力求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努力提高审计质量,最大限度地规避因审计人员的主观因素而带来的审计风险。尽管如此,要求做到认识上的百分之百的准确无误几乎是不可能的。 二 审计法定授权和审计手段的有限性决定了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所覆盖内容的有限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应该负有的经济责任是一种经济管理与发展的全面责任,应包括经济发展的速度、经济运行的质量、国有资产的管理、财经法规遵守的情况、财政收支状况、群众富裕程度、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的保护等等。无论是法定授权还是目前的审计手段,我们不可能对以上指标都作出审计鉴证和评价。 《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明确指出:“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行为。”中央两办《通知》所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审计机关所应、所能审计和评价的仅仅是“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间接责任”。这就为审计机关明确界定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该审计的内容和评价范围。尽管类似国内生产总值的完成情况、城乡年人均收入水平等项指标也是一个区域范围内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但这些指标并未列入《通知》中的法定审计内容。而且就目前我们所具备的审计手段而言,这些指标也是难以通过审计进行核实的。 三 审计内容和审计手段的有限性决定了对被审计对象的任期经济责任评价的有限性。审计范围和评价内容的一致性是任何一项审计中应把握的一个重要原则。不仅没审计的不要妄评,即使审计过而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规不明的也不能轻易评价。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及评价,在把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的基础上,重点应对以下四方面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 1.经济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及遵守财经法规、财政、财务收支的内控制度建设及坚持情况。 2.任期经济发展责任。包括财政收入总量变化、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变化、财政收入结构(税费比例、一、二、三产所提供财政收入比例)变化。 3.经济可持续发展责任。具体内容包括财政支出总量变化、支出结构变化、债务总量变化及结构、风险分析、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的建设及投资效益追踪。 4.经济领域内的廉政建设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本单位有无重大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及个人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行贿受贿等经济违法违纪问题。 四 审计法定授权、审计内容、审计手段、评价范围以及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等多方面的有限性,决定了审计成果价值的有限性。 审计的价值在于对审计成果的科学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的价值是把审计成果纳入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对被审计对象的考察重要内容和任用中的重要依据。在审计成果的运用中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审”与“用”脱节。目前,一些有关部门尚缺乏干部考察中的经济责任意识,仍沿用传统的干部考察模式和评价定式,把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评价看作无足轻重甚至置之不理,这不仅使经济责任审计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而且还会因其劳动成果得不到尊重和认可而严重地挫伤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二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过分地强调审计成果的价值。对领导干部的评价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政治素质、文化水平、驾驭经济的能力、领导能力、决策水平、廉政建设、人际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容,而经济责任只是诸多内容中的一个方面,因而评价不能以偏概全。而且就职责分工而言,审计机关的责任是有限的,它仅对审计结果报告所述事实的真实性和审计评价的公正性负责。至于审计结果如何运用则是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多方面的因素决定了审计成果价值及其运用的有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