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在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时,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正确区别乱发钱物和私分国有资产行为 乱发钱物是指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和扩大工资、补贴标准及范围,以“奖金”、“津贴”、“补助”等名义发放或变相发放现金、食品和生活用品等。其资金来源是单位合法占有的资金,数额较小,发放钱物的形式是在单位财务账内发放,其性质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行为。私分国有资产,则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性质属于违反《刑法》的经济犯罪行为。 准确把握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以所谓“奖金”、“分红”、“补贴”、“福利”等名义为幌子,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集体私分给所有职工。分到国有资产的个人是本单位的全体人员或绝大多数人员,即所谓“人人都有份”。如果单位负责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或少数有关人员,而不是按照统一的分配方案公开分给本单位的所有职工即所谓“暗箱操作”,少数个人中饱私囊,其行为则属于共同贪污。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虽然是单位犯罪,但是具体处罚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直接决定、策划、指挥私分国有资产事宜和具体实施私分国有资产并负重要责任的人员。因此,查实、取得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证据,是审计查处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关键环节。 三是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即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国有资产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私分,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直接目的。 四是单位私分的是国有资产,主要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或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五是发放资金的来源是单位非法占有的资金,主要采取截留、隐瞒等手段将国有资产转入本单位财务账外,私设“小金库”,逃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从中以各种名义,采取巧立名目、虚构事实、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甚至打白条等形式进行集体私分。 六是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较小的,不以犯罪论处。 七是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新《刑法》施行之后。如果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新《刑法》施行之前,另一部分发生在新《刑法》施行之后,根据刑法理论,全案适用新《刑法》,则其前后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 注意查处贪污挪用犯罪行为 实践证明,往往单位存在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同时,也伴随有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可能性。因此,为了有利于移交和惩处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审计在查出私分国有资产问题的同时,要以此为线索,通过追查“小金库”资金的去向,揭露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行为,一并向司法机关进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