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权结构不合理,国家股的持股主体不到位。 2.股东大会空壳化,未能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约束。 3.董事会缺乏独立性,无法对经理人员实施有效的约束。 4.监事会功能失效,形同虚设。 5.激励机制和外部监控机制不健全,股东无法对公司行为进行外部监督。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审计监督机制的构建 首先,在公司监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以加强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大多采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四位一体的治理模式。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对董事和经理行使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权力制衡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董事、经理行为的一般监督;另一方面是对公司财务会计的专业监督。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有权向股东大会提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由此可见,监事会虽然不是企业中实施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但它的职责范围及监督内容与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有密切的关联。但是,如同上文所述,目前我国企业的监事会在实践中不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存在严重功能失效、形同虚设等问题。结合这一现状,并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应在监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不失为一种值得尝试的选择,这样对于充实和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现有制度安排存在的缺陷具有积极的作用。 作为公司中一个执行监督审核职能的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该接受监事会的授权和直接领导,对经理层代理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向监事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应当包括: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考核;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为了保证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监事会中独立监事应占多数,而审计委员会则应全部为独立监事,并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监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其次,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以进一步加强董事会与经理人员以及经理人员与职工之间的制衡机制。内部审计机构是本公司内部设置的、专门对本公司经营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和控制活动的职能部门。由于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比较熟悉和了解,同外部审计相比,其审计方式更为灵活,审计内容更加广泛,不仅可以包括财务收支审计,还可以包括合规性审计、经营审计、管理审计、计算机系统审计等,能够更好地为公司实现各项经营管理目标服务。 将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在审计委员会的管理机制之下,独立于经营管理部门之外,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使其对经理人员实施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成为可能,从而较好地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信息不对称及委托代理等问题,促使公司治理结构不断趋于完善。然而,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必须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能力和知识结构,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和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在人员构成方面,不仅要有精通财会、审计知识的人员,而且还要有通晓管理、法律等知识的专业人才。 最后,建立规范、完善的会计中介市场,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执业质量。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总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以帮助他们做出有关判断或决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总目标与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另外,由于注册会计师具有既独立于委托人又独立于被审计人的双向独立性,其提供的信息具有较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缓解信息不对称对投资者的影响。因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一种重要的外部监督形式。 由于注册会计师肩负着对包括广大股东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责任,其是否能够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可以充分信赖的专业服务,不仅关系到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因而,我们必然尽快规范和完善我国会计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加快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建设,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同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教育、执行监管和惩处的力度,建立职业风险机制和举报制度、禁入制度等措施,对举报者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的行为者除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对情节严重者不仅要吊销其从业资格,而且要在一定年限内或者终生禁止其进入该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