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部审计组织应与企业管理当局平行 在股份制企业,特别是在集团式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提出或批准审计机构的设立、审计人员的聘任和解聘,确定审计费用,接受审计报告,决定或批准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审计委员会一般由资深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审计人员,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深财会人员及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为兼职。内部审计工作实行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直接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员责,可兼任审计部主任,享受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待遇,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管理,根据企业阶梯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可在审计部下设置二三级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在审计部,根据审计分工情况,可设置若干职能科室。无论开展何种审计,都应出具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有关副总经理各一份。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可提出处理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审计报告仔细阅读,认真考虑审计处理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这样,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大大增强,从组织制度上保证了审计责任的履行和审计质量的提高。 (二)实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考试和认定制度 建议应对照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制度,初次考试可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组织。凡具备一定学历和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内部审计师资格证书,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原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可改为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或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下设立内部审计师委员会,对全国的内部审计师进行统一注册、管理和开展后续教育工作。 (三)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制建设 首先,应修改《审计法》,将非国有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其次,应修改《公司法》,对公司内部审计的组织领导工作做出规定,强调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责任性;第三,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内部审计协会组织领导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尽快颁布《内部审计准则》和实施细则,使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业务开展有章可循;第四,在公司内部,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内部审计的组织形式和地位,并制定各项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四)加强内部审计的理论研讨和交流工作 为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的理论体系,促进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我国应积极鼓励和扶持内部审计的理论研究和交流工作。在高等院校的审计专业,应配备专职内题审计教师开设《内部审计》课程;各省市自治区及中等以上城市都应建立内部审计(师)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和组织理论研讨与经验交流;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内审协会及大中型企业都应对内部审计的理论研讨与交流工作结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并为其研究、调查和进行国内外交流工作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