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与国家审计的法律环境

作 者:
柳利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上海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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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基本法律和我国的承诺

      在WTO法律框架下,会计相关专业服务包括会计、审计、薄记服务、税务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列在服务贸易法规体系中。WTO与会计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包括GATS及与其有关的部长会议决定,如《关于自然人流动谈判的决定》、《关于专业人员服务的决定》,以及1997年5月,WTO服务贸易理事会正式通过的“会计部门相互承认协定或安排指南”。后两个文件对各国内部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及程序、国内技术标准及许可标准提出了要求。GATS定义了服务贸易方式:跨境服务、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还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服务资格的相互承认、关于垄断与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规则、市场准人、国民待遇、逐步自由化等,并规定了争端解决程序、监督管理机构。其中要求:政府应合理、客观、公正地运用影响服务业和职业界的法令,使其不成为服务贸易的障碍;建立一套公平、透明的程序以提供对其他成员方专业人员专业资格的认定;资格规定和认定程序、技术标准及许可证要求不应成为服务贸易的障碍等。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和《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其中议定书包括《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等9个附件。中国作为GATT和GATS的签约方,除接受WTO基本法律框架及关于服务贸易的规则之外,在会计专业服务方面的承诺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其他承诺。在市场准入方面:对跨境服务、境外消费基本没有限制;允许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许可资格的人员在境内设立事务所;允许外国企业管理人员来华。在国民待遇方面,跨境服务、境外消费、商业存在没有限制,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外没有承诺。在其他承诺方面:加入时,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外国人将获得国民待遇,即可以合伙或合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且允许外资控股,不迟于2005年允许成立外资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已有的合资公司不只限于雇佣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通过中国CPA考试的外国人可以获得执业许可,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0天内发出书面许可证。

      审计机关法律环境的变化

      加入WTO之后,国家审计工作中依法审计显得十分重要。这不仅在于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监督部门具有行政处理处罚权,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和审计依据的合法性至关重要,而且在于WTO法律的适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国内相关法律环境的诸多变化。

      在审计专业法律环境方面。GATS第七章规定鼓励各成员方与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建立和采用共同的国际资格和业务标准。为消除其他成员方会计服务人员市场准入和执业资格的歧视性壁垒,近年来,我国会计、审计制度在与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的接轨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从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独立审计准则已有很长的历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准则体系,许多审计技术方法已成为国际惯例。1994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下属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完成并颁布了一套核心国际审计准则。目前有50多个国家已经或正在将国际审计准则作为制定国家独立审计准则的基础。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也主要借鉴了国际审计则,同时借鉴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审计准则,但明确国际审计准则优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为依据,我国自1980年恢复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先后制定了42项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项目,基本建立起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从国家审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来看,审计署近年来致力于制定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到目前为止已发布了多个一般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和指南,朝着与国际准则、国际惯例协调的方向迈进。

      为了尽快适应加入WTO以后面临的法律环境的变化,审计机关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首先,要转变观念,提高审计工作的法制化程度和透明度。在观念上要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从“包打天下”到“守住一方”,集中精力监督好财政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和重要的国有企业,构筑新的审计监督理念和行为模式。要提升审计机关在经济全球化格局下监督国有资产的能力,从审计结果的不公开或半公开转向公开、公正、透明;从以审计机关为中心的行政执法方式转向法律环境下行政执法人及其相对人双方平等的依法行政。使依法审计不再仅仅是抽象概念上的认识,而且是具体审计行为上的实践。二要加快建立以审计法为核心,以审计准则和审计操作指南为基础的,既符合国情又体现国际惯例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尽管目前国家审计法规规范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总体来说,与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相比,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还存在着差距。主要表现在国家审计准则的规范范围还不够广,有些内容的可操作性还不够,执行的效果也不尽人意。此外,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国家审计、社会审计所依据的准则、指南基本是一致的,报告方式也基本趋同,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和可利用性。从长远发展来看,我国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组织采用相同的公认审计准则只是时间问题。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没有个性化就没有国际化,承认协调性应是以承认差别性为前提的。在我国,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长期共存、并行不悖将是一大特色;在审计业界,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实行两套准则、两种报告模式恐怕也是近阶段无法改变的现实。但其差异越小,越有利于投资者和管理者评价和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越有利于审计成果的相互利用以减少效率损失,越有利于借助社会力量来解决审计任务重和审计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越有利于控制审计质量减小审计风险。三要学习、熟悉WTO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是通过一整套规则来发挥作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这套规则的熟悉程度决定了对其带来的利益的分享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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