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执行情况审计 (1)税改方案落实情况。乡镇是否根据各县(市、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将各项农业税收分解落实到村、户;是否严格按政策细化指标,根据农户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税费任务,同时将到户的农业税费任务分解情况及时公布上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无层层加码。 (2)农民负担减轻情况。审计税改后农民负担是否界定在1997年政策规定的水平。即:改革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总和,不得超过1997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村提留中公益金和管理费等五项指标的总和并确保下降一定的幅度,即使情况特殊的农户,也不能超过1997年的负担水平。税收方案要求取消现行的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屠宰税是否取消;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是否突破省规定的上限,有无强行以资代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否年初有预算并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经乡镇农经站审核报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筹资每人每年最高是否超过15元,是否变成固定集资。 (3)乡镇农业税费征管情况。在税源管理方面,审查在保持土地二轮承包政策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核定的定产部分粮、棉、油的耕地面积和常年产量是否真实;对于当年核定计税收入的部分,种植较为稳定的多年生作物如茶、桑、果等,其种植面积、年限、树龄等是否登记造册,纳入税源档案管理。在征管手续方面,农业税的征收是否张榜公布,让群众缴明白税,有无营私舞弊和偷、逃税现象发生;是否按照“八到户、十不准”要求规范征管,农业税是否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省里统一印制的通知单和监督卡是否发到农户,完税证是否开到纳税户。在税款管理方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是否纳入乡镇预算管理;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是否纳入乡镇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乡管村用,是否有用农业两税附加充抵正税。 (4)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对费改税后的收入,是否明确乡村两级使用,严格支出范围,保证专款专用。正税是乡级预算内财政资金,是否按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执行,有无再通过向农民收取其他费用解决政府行为的支出;附加属集体资金,由村级使用,是否纳入乡镇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一事一议”和“两工”资金是否用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以及所实施的项目。转移支付资金是否落实到乡镇,乡村是否按规定分配使用财政税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村级补助资金是否被县、乡两级截留。 (5)配套改革到位情况。审计应调查了解乡镇政府机构、乡镇财政体制、农村教育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到位情况。 (二)乡村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1)财政收入方面。是否按照确定的收入范围依法组织收入;有无应收未收财政收入;有无隐瞒、截留、转移、坐支财政收入;有无虚收财政收入。 (2)财政支出方面。预算支出安排是否首先保证工资支出以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以及乡级道路建设支出等五项支出是否纳入乡镇预算支出范围。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财政资金;有无应支未支或超支财政资金;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3)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面。预算是否经过同级人大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是否经过法定程序;财政追加、追减指标程序、内容是否合规。是否全面实行乡镇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建立工资专户,优先保证工资发放;各单位财务收支由乡财政所统—核算、统一管理后收支是否符合规定。 (4)村级财务管理方面。各村是否做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民主理财;所有村级资金(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资金)是否都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其中两税附加是否全部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 (5)乡村债务方面。是否建立乡镇偿债准备金用于清偿乡镇财政承担的债务;由村为农民办事直接借贷形成的历史债务,是否做到首先用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和按照规定清收回来的村提留尾欠款进行偿还,不足部分才由农民承担;乡村有无以各种名目、不切实际地举债办事,新增不良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