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和撤消是否履行了有关审批手续。在实际执行中,这方面存在的问题确实不少。一是开设帐户不履行审批手续,未办理《开户许可证》。例如:我们在对某市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工作抽查中发现,20个单位手续不全开设帐户近30个;二是撤消帐户不彻底。不少单位销户时只在商业银行销户,而未在当地人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也未将原《开户许可证》退还人行,有可能出现重新开设帐户的问题。对此,我们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银发[1994]254号)及相关规定,给单位(或银行)作出处罚。 二、审查银行帐户的开设是否有多头开户的情况。关于单位在银行多头开尸的问题,主要发生在一些专项资金比较多的部门,还有各类学校等。表现为:(1)财务部门在多家银行开户,有些甚至在一家银行开设两个基本帐户,另外还有定期存款等;(2)在非财务部门的内设机构巧立名目开设帐户,如设立中心、公司等。例如:在对某校审计时,发现该校开发办(无营业执照)在农村信用社开立3个银行帐户;(3)在下属单位重新开立银行帐户转移资金等。为了制止单位在银行多头开户的问题,国务院1999年2月发布的第260号令《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三、审查银行帐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主要有:(1)应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以各种名义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采取隐瞒、截留或转移资金的形式,少交预算外资金;(3)不按规定时间将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另外,个别单位有将收入专户与支出专户混用的情况,对此,我们要依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清理的规定》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审查有无出租、转让银行帐户的问题。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转移资金;二是套现。而且大部分采用一种比较隐蔽的办法,一般不在帐面上反映。例如:从甲单位通过银行向乙单位转帐,然后甲单位从乙单位提走现金。资金在乙单位银行帐户一进一出,如果乙单位不在帐面上反映就很难发现。只有通过核对银行对帐单与单位银行存款明细帐才能发现。对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违反行政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单位出租、转让帐户,除责令其纠正之外,按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五、审查有无将公款转为私存或储蓄存款的问题。审计中我们发现,一些单位为了多得利益将房租、停车费、澡票等其他收入转入储蓄帐户;还有一些单位为了提取现金的方便,也将部分资金存入储蓄存款;另有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完成储蓄存款承包任务,乱拉关系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助长了公款私存。审计中要注意存款走向和利息的清算情况。对此要依据下列原则进行处理。对将公款私存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公款转储蓄的,要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存款条例〉的若干规定》(银发[993]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审查有无私设帐外帐以及“小金库”的问题。应该主要采取下列方法:第一,要注意群众的反映。这是揭开“小金库”的最直接、最省事的办法;第二,要注意观察单位的情况。如发现该单位有门面房就要想到房租收入,帐面没有发现,就有可能形成“小金库”;第三,要注意对单位的现金进行盘库。如果发现现金长库比较多又说不清来源的,就要怀疑有“小金库”问题;第四,要注意该单位的收人情况。一种采取“倒扎法”,测算出该单位的某项收入总数,与帐面数相对,差异较大的有可能形成“小金库”等;一种采取“核对法”,对所有原始票据进行核对,加总后与帐面核对,同样注意其差异。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审计署专门下发了审办法发[2001]30号文给予明确解答: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决定》的有关规定或者《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