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账外经营的八种手法 (一)通过电脑虚增企业存款的方式,套取资金用于账外经营。具体做法是:先让贷款企业在该金融机构属下的营业部开立一个结算账户,然后经过特别授权通过电脑虚增企业存款,年底时通过修改报表的办法来掩盖账外经营的行为。如我们审计中国银行某分行时发现,该行原行长采用上述手法给某企业虚增存款5000万元,长达3年未被 发现,后来该行长得知要将其调离行长职位,在未进行贷前调查及审贷委员会审查的情况下,就向该企业发放5000万元贷款,用于填补3年前的透支款。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并将部分资金转往境外,现已人去楼空,5000万元贷款全部形成损失,我们在追查5000万元贷款资金的去向时才发现上述账外经营的问题。 (二)拆入资金不入账,直接转给用款企业。先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资金拆借合同(或者是存款合同),收到对方的联行来账后不做账务处理,然后再通过联行往账将资金转汇用款企业,从中获取利差。由于账外经营中发放的贷款手续不完备或者根本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导致这部分账外经营发放的贷款并账后,债权难落实,保全资产更难。如我们审计中国银行某分行时发现,该行从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拆人2000万美元,收到款项后,在未签订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及抵押和担保等法定手续的情况下,通过联行往账直接汇给广东省新会市的一家企业,长达6年未收回。由于当时未签订贷款合同,导致对方至今不盖章确认上述借款,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由于银行方面没有证据起诉对方,使这2000万美元面临损失。 (三)借用企业银行账户,或者以虚假的企业名称开立银行账户,然后通过该账户融入资金和发放贷款。有的金融机构用已销户企业或者直接用虚假的企业名称开立银行账户,雕刻企业的财务专用章,并购买支票和汇票,将吸收的存款转入该户,又从该户发放贷款,利息收支也全部通过该账户进出。 (四)与用款企业串通联手,由银行出具存单,将高息吸收的存款转给用款企业,银行从中收取利差。这种账外经营的主要形式是银企联手,先由企业在银行开立存款户,然后以高息作诱饵,从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联系资金,由于企业的信誉度不高,对方不会直接将资金存入企业账上,企业就找到银行,要求由银行出具存单,存款单位先将资金汇入银行,再由银行将资金转入企业的存款户,存单按国家规定利率填写,高息部分由企业直接付给存款单位或经手人。银行按开出存单金额1%至3%收取利息。如中国银行某支行为一私营企业兴建农产品批发市场吸收存款,1993年至1996年累计开出银行定期存单51424万元,协议约定银行收取2%的利息,由于上述私营企业是以高息融入资金,年利率最高达28%,财务负担沉重,再加上兴建的市场出租率低,经营难以维持,无力偿还到期存单款项,该支行被迫向该企业发放贷款10689.73万元,垫款本金23212万元,用于支付到期存款本息。现在该公司人去楼空,中行手中只有该公司抵押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行不但未收到分文利息,抵押物按现价拍卖后,中行将损失38970万元。 (五)利用信用卡透支,变相账外发放贷款。按照规定,正常信用卡透支都有最高限额,如个人金卡可透支1万元,超过限额必须要有银行授权。前几年利用信用卡透支成为部分金融机构从事账外经营的又一手法。主要作法是银行先让贷款户申办一张信用卡,与对方签订贷款(或透支)协议后将资金(或资金可用额度)空加到信用卡上,将收取的贷款利息存放账外。如审计中发现中国银行某分行利用信用卡透支账外发放贷款1950万元,至今有370万元未收回,由于当初未办理抵押或担保,导致资产保全难度大,损失严重。 (六)将收回的贷款、拆出资金及投资不入账,通过联行往账转汇给用款企业。这是新的账外经营的主要手段。由于近几年加大了对账外经营的清理和处罚力度,对违规拆借和重要空白凭证如大额存单加强了管理,切断了账外拆借和吸存的资金来源,于是有人就打起了账内收回资金的主意,将收回的贷款、拆借资金及投资不冲销账内挂账,而是存入临时存款或联行来账科目,再从上述科目转出用于账外发放贷款。如1999年我们审计工商银行某支行时查出该支行1997年4月将从证券公司收回的拆借资金500万元先存入临时存款科目,然后从该科目转给贷款企业,从事账外经营2年多时间,收取账外经营的利息收入104万元成为该支行的“小金库”,全部用于发奖金和招待费支出;又如2000年度审计农业银行某市分行时查出该行1999年6月将从省分行在深圳的自办实体收回的投资款800万元,存放在联行来账科目,当天通过辖内往来转给账外贷款企业用于账外经营。 (七)虚列资产类科目(如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套取资金用于账外经营。由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购置实行指标管理,有些分支行为了占住当年资产购置指标,就采取虚列固定资产或递延资产的办法将资金转存账外,违规放贷或拆借给证券公司,从中获取利息收入。 (八)将截留的各种收入转入自办实体,再由自办实体发放贷款。审计中发现部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将截留的利差收入、手续费、咨询费等转入自办实体,再由自办实体以联营的名义向企业发放贷款。如今年在中国银行的审计中,查出某支行以前年度将截留的利差收入、手续费等收入8071万元转入其自办实体,1998年5月,以自办实体的名义与用款企业签订名为联营实为贷款的协议,约定由自办实体出资2000万元,对方每月付利润50万元,期限3个月。到2001年6月,对方只付了100万元的利润(或叫利息)和归还650万元本金,自办实体收到的100万元利润全部被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过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