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作 者: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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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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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会计责任。《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财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这两条不仅明确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还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报告的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这是督促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报告内容负责的一种程序上的措施。如果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者过多,就会出现签章人员相互推脱责任,无人负责的现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使得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具体化。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工作的最终成果,虽然由会计人员编制,但这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单位行为。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理应对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因此,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会计责任。

      (二)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审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审计程序出具报告。”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

      (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分

      一方面,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责无旁贷。因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事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法规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干预会计工作、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设置账外账等违法行为多是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引诱、强迫下进行的,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责任,抓到了问题的实质,找到了会计造假的源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造假屡禁不止的现象。

      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要视情况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能是鉴证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一般采用抽样审计,加之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这些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决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绝对保证,因为注册会计师不是会计报表质量的担保人和保证人。

      美国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非常发达的国家,美国公认审计准则得到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赞同。美国审计准则说明书第1号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制定审计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就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取得合理确信(不论是错误还是舞弊引起的错报)。由于审计证据的性质和舞弊的特征,注册会计师仅能合理确信而不是绝对保证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美国审计准则说明书第82号重申了合理确信的概念。该说明书指出,按照独立审计准执行审计也可能出现不能发现重大错报的现象。事后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并不意味着:(1)注册会计师没有获得合理确信;(2)审计工作的计划、实施及判断不当;(3)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4)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能够合理确信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但不能绝对保证会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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