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主体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权力,我国政府审计机关有权对政府财政败务收支情况,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财政部1999年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的主体就是政府审计机关。 2.审计对象 ①采购需求单位:向财政主管机构提出采购需求的行政事业单位。 ②主管机构: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③采购机关:是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采购事务的实施部门。 ④中介组织:是指具有招标能力的一些招标机构,并必须取得财政部门的资格认证。 ⑤供应商:政府采购对准入的供应商有政策性要求,包括技术要求、生产能力、纳税情况,环保达标情况等。 3.审计目的 保证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高政府采购绩效。 4.审计范围 包括国家各级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济活动全过程。 5.审计依据 如《招标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 6.审计重点及审计内容 ①对采购需求单位的审计。重点是加强对其采购活动及相关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内容包括:审计采购项目立项情况;采购资金的来源、管理和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等。 ②对采购主管机关的审计。重点在于对其制定的采购政策以及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计。内容包括:采购政策是否与财政政策一致、是否与政府产业政策相符、是否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采购预算编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预测和可行性分析。 ③对采购机关的审计。内容包括:采购资金的运作是否合法、资金管理方式是否合理;采购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招标的发标、开标、评标、定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④对采购项目及其延伸环节的审计。审计重点项目采购准备情况,包括采购方式、中介机构,标书制作、专家选定、招标公告等的合规性,评标办法和结果的公正性等。具体包括:财政部门对采购的管理是否从资金分配延伸到使用环节,是否对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进行清查登记,是否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等。 ⑤对采购效益的审计。具体内容包括:是否实现货币价值最大化,财产物资的利用是否充分、有效;必要的财产物资保障及办公设施的改善是否提高了工作效率;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否切实加强了财政支出管理,实际支出是否比预算支出明显下降,以及是否促进了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和宏观效益的发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