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市县审计局长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该办法共18条,对审计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由于审计局局长岗位的特殊性,其经济责任审计由哪一级组织部门交办,由哪一级审计机关实行审计,一直未得到解决。对此,该办法明确规定,市、县审计局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市审计机关办理。市、县组织部门于每年年初,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委托书,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列入年度计划。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审计项目的,亦照此办理。 鉴于审计局局长岗位的特殊性,其经济责任审计除包括其他领导干部审计的内容外,还相对增加了“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情况”的内容。其中既包括对领导干部的一般规定,也包括审计系统内部制定的廉政建设规定和“八不准”审计纪律。该办法还要求,审计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中,还应检查了解审计会议等审计执法内控制度及执法情况。 根据该办法,审计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审计机关“函”的形式提出,主送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作为委托方的组织部门。该办法还规定,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在出具审计结果函的同时,向被审计单位另行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文书,依法作出处理和处罚。 据悉,去年以来,浙江省审计厅已对2个市的审计局局长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嘉兴市和绍兴市审计局也开展了对嘉善、新昌、嵊州3个县(市)审计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为该办法的科学制定提供了较好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