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界定难 1.宏观经济责任界定难。宏观经济责任主要考核国民生产总值、物价与消费指数、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劳动就业、货币投放与回笼等经济指标;微观经济责任则指对本地、本部门或本单位能通过会计核算反映的全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活动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显然,以现有的审计技术手段和审计机关自身的因素,如在目前的审计队伍中,能够站在宏观经济的高度看问题的人才还很少,从整体结构看,审计人员多为会计、审计专业人员,懂计算机,懂金融,懂综合经济和其他高新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多,再加上外部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在界定领导干部的宏观经济责任上,尚有一定的难度。 2.如何确定经济责任的承担者。有的经济责任属于集体行为,若按常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易于被接受,而要是把这类责压分解到人头,具体到应由主要领导承担的份额,就很难划分,这是因为许多违规行为都是打着集体讨论、集体研究的幌子,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常被解释为领导班子会议通过的决定,难以分清是直接个人责任还是集体责任,也就无法确定承担者。 3.如何界定经济责任的边界。由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涉及的内容和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目标一般不明确,因此,通过审计难以区分其应负经济责任的界限,包括前任与后任责任,直接与主管责任,个人与集体责任等的界限。上述问题的确定,又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前任责任与后任责任等方面的界限。以往的审计报告对经济责任的评价,多含糊其辞或公式化,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审计客观公正的形象。 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难在审计实践中,还没有法定的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这给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和界定增加了难度,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表现为评价只对单位不对人。有的审计人员害怕承担审计风险,认为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财务收支审计,有其特殊性,评价有风险,还不如不作评价。即仅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管理做出审计评价,而未对领导干部本人的经济责任做出审计评价;二是表现为超范围进行评价。有的审计人员总想能全面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从而超越被审计者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真实、合法、有效及相关经济责任的范围,把不属于经济责任的评价内容也加到评价之列。三是表现为主观臆断型。有的评价仅凭主观想象而缺少或无相关的取证资料来佐证。如有的审计报告中写着:“内控制度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账实相符”,但查看整个审计案卷并无证据;有的不加分析,不加查证,照抄被审计者个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来评价;四是表现为言词绝对化,即在评价时,审计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使用绝对化语言表述评价意见。如“经审计,该同志一贯清正廉洁,在任职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显然,这种使用绝对化语言、违背职业谨慎准则的评价很容易造成审计风险。 三、审计报告的统一标准规范化难 目前,许多审计机关所提供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针对性较差,从内容到格式,与以往对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报告没有太大差别。由于审计报告的不规范,与领导干部任期审计所要求的主要内容不相符,因此,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向党委、政府、组织部门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都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审计文书的标题是关于某某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结果报告,本应是针对某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而其实际内容则是对这个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结果报告,与该领导干部本人缺乏联系,也难以看出该领导干部所应负担的经济责任。因此,党委、政府、组织部门接到这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结果报告感到不够实用。他们所需要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方面的情况,审计部门未做到充分提供,实际形成了两张皮。 四、领导干部离任前审计形成制度难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多是因届满、调动、免职、辞职、离退休等情况下在离任时进行的。但是,在具体步骤上往往是“先离任,后审计”,这种滞后的审计现象是我国政治体制及组织人事制度所决定的,领导干部的离任在未宣布之前有其特殊的保密性,这样就给离任前审计造成相对的难度。离任后再审计的做法使得审计部门在开展工作时较为被动,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查出的问题不好处理,因为领导干部已经调离原单位,与原单位没有了经济关系,如果进行处理,只能对原单位进行处理。二是查出的问题大多数拖而不决,不了了之。需要追究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部门要向党委、政府及其组织、纪检等部门进行汇报。有时组织部门因顾虑到领导干部已经调离、提升,再去重新处理,难度较大,往往对审计部门查出的问题采取不置可否的态度,致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走过场,审与不审差别不大,难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审计成果转化的滞后现象,削弱了审计监督职能,直接影响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党政领导干部离任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