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八对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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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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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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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令(委托)方与审计方的矛盾。一是从立项依据上看,审计部门通常在接受人大、政府的指令或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后才能开展审计,而在每年年初订审计计划时,指令(委托)方往往不能确定当年审计的具体对象,只给一个任务指标数,很多项目要到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时才能定下来,有时为了搞平衡,还会经常性突破指标,搞项目追加,一时造成对象数量大、时间要求紧。而由于事先对项目的不确定性,造成审计方在审计力量的安排、审计方案的布置上就缺乏针对性,突击接受任务后,容易造成匆忙应付,影响了审计质量,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二是从审计要求上看,不同的指令(委托)方对审计有不同的要求,对审计结果的认可程度也会有差异;作为审计方的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或内部审计机构对同一个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因看问题的角度和运用的评价标准不一样,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报告。长此下去,经济责任审计将会失去科学性和客观性。

      二、标准化评价指标体系的滞后与准确审计评价的矛盾。在审计实践中,评价什么?怎么评价?没有形成标准的指标体系,也就是说,审计界自身在评价概念上没有明确的诠释,也没有形成量化的责任界定标准,使得审计部门在实践工作中,评价这个度很难把握:有的怕承担审计风险,及事不及人,只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作些评价,对领导个人应负的责任就避而不谈,或只反映不定性;有的为了让报告看起来完整些,或超范围评价,或凭主观经验评价;有的由于评价角度找不准,无法评价,如被审单位前几年投资办石矿,从实际已体现的投资回报看效益不错,但石矿属市政府明令三年内要关停的行业,对三年后的投资损失怎么估计、怎么评价就成了难点。

      由于责任界定缺乏充分的法规依据,既让干部管理部门看了审计结果报告无所适从,又容易引起被审计者的不服,造成行政纠纷,影响审计权威。

      三、社会高期望值与审计局限性的矛盾。经济责任审计虽然与财务收支审计有所区别,但其审计的根本范围仍是评价、反映被审计者所在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及相关的经济活动,对被审计者经济责任的界定是有范围的,局限在审计签证能触及到的范围。经济活动的涵义很广,经济责任审计中指的“经济活动”是就审计而言的一个特定的含义,不能涵盖领导干部分管的所有经济活动,事实上,审计在短时间内也不可能完全弄清所有经济活动的真假虚实。如发票的真实性不可能每张核对、债权债务也不可能函证齐全、对一些帐外的交易也会使审计很难判断,再加上由于审计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被审单位做账技巧的好坏和一些偶然性因素等影响,所以说不能简单地凭一纸结果报告就能明辩“清”与“贪”、“真”与“伪”。

      四、审计结果运用的不透明性与审计价值体现的矛盾。按照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干部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只对干部管理部门负责,不公开披露。干部管理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也不利于审计人员在群众监督下,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实施审计。

      如何正确处理好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上述几对矛盾,特提出以下几条对策供探讨:

      一、作为指令(委托)方,应把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当作一种制度纳入程序化管理,减少任务的突击性,避免人为的附加委托要求;在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要突出审计重点,加大对问题多、反映比较大的单位或掌握资金调度权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在现阶段不易把摊子铺得过大,避免让经济责任审计作为点缀而流于形式。作为审计方,特别是县(区)级审计机关,要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对集中、自身审计力量不足的特点,平时要做好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类型的结合,建立审计档案,积累、储存涉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及个人廉洁自律的资料,把经济责任审计由一次性审计变为经常性监督;在接受审计任务后,要注意发挥审计体系的整体效能,可充分利用社会审计组织在工程造价、评估等专业上的优势,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深做细;在审计组的构成上可考虑采用由国家审计派人担任审计组长,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给社会审计组织完成,国家审计可复核工作程序及工作底稿,对审计结果负总责。

      二、上级审计机关尽快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出台具体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标准,制定责任界定的操作规范,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法制化、规范化。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在审计评价或责任界定上还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谨慎稳重”评价原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经济责任事项为范畴、以审计查明的事实为内容进行反映,从现有法律条文上找不到依据的,应减少人为评价,多作事实反映。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外部环境讲,它是利用审计手段从财务角度来检查和确认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而不可能对领导干部在社会上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能进行监督、评价责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中的重要环节,而不是全部环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也不是对领导干部全部业绩的评价和鉴定;审计作为一种制度,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经济行为的经常性监督,但并不是所有经济上的违纪违法行为通过审计都能得到揭露。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局限性,确定了审计结果只能作为考核任用干部重要参考依据的地位。从内部环境讲,针对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大、风险高的特点,审计人员要做到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质量保证、效率提高,才能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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