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审计管理体制因素 国家审计作为评价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主要力量,其作用的发挥,受制于它的权限划分和机构设置。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国家审计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然而由于其人事任免权、调动权,主要掌握在同级政府手中,因此,事实上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作用被同级政府弱化。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了影响,其监督职能就有可能被削弱,具体表现在: 1.削弱了公正评价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作用,为地方保护主义、局部利益所困扰。由于国家审计机构是同级政府的一个组成机构,因此,它在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行政干扰,其中不少甚至是不正当的行政干扰。特别是地方自主权不断扩大的情况下,这种管理体制,不可避免地会偏袒地方利益,有时为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不惜损害和放弃国家和人民利益。在这种条件下,国家审计机关就有可能出现为政府开脱公开受托责任的情况,其结果必将导致国家审计机关放弃客观评价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原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国家审计监督权力受到限制。从法理上说,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应对本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从而确定或解除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但由于国家审计机关的现行管理体制,实际上会使监督的权力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国家审计机关实际上主要是监督同级政府管辖的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而往往很难监督同级政府,即使进行监督也会流于形式,国家审计监督权力受到限制,造成监督权力的指向向下的多。这样,与之平行的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评价工作,只能由上一级国家审计机关进行。依此类推,国家审计署,只能对部级、省级机关的审计发生作用,至于对中央政府本身的监督和公共受托责任的评价,这成了有待于解决的问题。这与社会主义制度下加强政治民主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二)国家审计法制建设因素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以及自身的原因,审计机关常陷于被动应付的尴尬局面,表现为审计立法工作滞后,法规制度不健全。例如环境审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等,由于缺少一个统一、有效、权威的评判依据和标准,使得最终审计结果因不同地区、不同人员素质等,适用不同的审计依据而产生较大的差异,影响了审计监督效果,违背了依法审计的民主监督精神,削弱了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国家审计民主意识因素长期以来,国家审计机关总是 根据上级机关的指示和部署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方案,并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汇报审计结果。审计机关一般设有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但很难根据群众的举报、意见来适时组织实施审计。至于审计结果以及审计过程,则更加显得神密,极少主动公开,以至于审计机关成立十多年以来,还有许多群众不知道审计机关具体从事什么工作。这与国家审计缺乏公众意识有一定关系。其实国家审计监督权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当家作主,就需要对政府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而这需要审计机关来完成,国家审计监督不公开,难免使一些不法行为有可趁之机。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审计机关的形象和社会影响力,还是使国家审计监督机制局部失效,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