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领域职务犯罪增多的原因 一是基建工程招投标走过场。一些建设单位负责人迫于硬性规定,不得不进行招投标,而私下却在进行幕后交易,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给基建工程注入“水分”埋下了隐患。 二是工程造价预算员管理机制不健全。每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聘请有资格的预算员进行工程造价预算,建委负责对预算员的管理,而预算员实行的是资格聘任制,他们又不是建委的正式职工,因而这种管理是松散的,没有对预算员进行全面管理,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预算员由于要收取服务费而违背职业道德,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依据不严格审查,致使工程造价高估冒算,“水分”过重。 三是审计渠道不畅通,审计手段软弱。个别领导对国家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审计机关审计后,才能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手续的规定,还不十分了解,有的虽了解却又故意违背,工程已交付使用长达几年都不履行审计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提供详细的审计资料,有的甚至互相勾结,共同作假,且用“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得重复审计”来搪塞,并把基建作为捞钱的机会,大肆贪污贿赂,获取非法利益。 四是预防力度较小。由于种种原因,对基建领域的违法违纪问题的事前预防力度较小,极少数领导以关心、支持为幌子,插手基建工程,阻碍审计机关对基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干扰检察机关办案,从而放纵了一些人在基建项目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绝大多数问题没有受到查处,因而形成了基建工程不经审计机关审计,照样进行竣工决算,包工头就用非法所得大肆行贿受贿的现象时有发生。 ■预防基建领域中职务犯罪的设想 总的设想是由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联合制定实施《在基建领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双重监督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在党委、政府领导、有关机关配合支持下,把检察院和审计局作为监督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作为责任人,明确建委、审计局、检察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责,并制定监督办法,以强化预防监督,力求把基建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扼杀于萌芽状态。其具体措施是: 1.领导重视。特别是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主要领导要为审计机关撑腰壮胆,明确要求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学习国家基建项目审计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审计监督工作,发挥审计机关的经济卫士作用,使国家建设项目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以德育人。以人为本,以德育人,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和廉政教育,努力推进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基建审计监督的规定,以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3.部门配合。建委、交通等部门,应全力配合基建审计监督,杜绝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在建设前、中、后要完善和收集所有相关资料,畅通基建审计监督渠道,规范基建市场,加强工程预算员、质检员的管理。审计局要加强对审计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对高估冒算搞虚假审计情节严重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严惩。 4.落实责任。为确保检审《双重监督责任制》的落实,必要时,检察院和法院可在审计机关成立审计检察组和审计执行组,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做到审计监督到位,审计决定执行到位。 5.加大惩处力度,对基建领域的职务犯罪,应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对违法失职以及拒不改正错误的被审计单位,要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处分,构成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以打促防。同时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论作为干部考核的参考依据,对严重违法、违纪、失职人员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晋级晋职。 6.强化舆论监督。实行审计公报和举报制度。审计机关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凡有具体清晰的基建举报线索,应立即调查处理或着手审计,不受年度的约束,同时对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等不得公开的事项外,一律以审计公报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使全社会都来支持基建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