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新成立单位与撤并单位之间的财政财务衔接的审计 从多年的审计实践可以看出,新旧体制之间的财务交接与财务衔接往往存在大量的问题,为今后业务及经济活动的开展留下后患。具体说,撤并单位的财务可能会由于下述各方面的原因不愿纳入或无法纳入新成立的单位财务内:1.由于原有单位的财产关系不清,无法纳入新的财务内;2.由于被撤并单位存在一些隐形债务,可能会形成新成立单位未来的经济负担,新成立的单位不愿接收这些财务和经济业务关系;3.由干原有单位不愿公开帐外资金、债权或其他协议利益,造成帐外资产未纳入统一财务内;4.一些多头管理行政隶属关系及财务隶属关系都不太清楚的二层单位可能形成遗漏,使整个财务摊子游离 在帐外。通过对撤并单位新旧财务体制与财务衔接的审计,主要应明确属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摊子、资产和家底,包括反映在帐内的资产的核实,也包括对权责发生制下可能存在的各项资产与债务的清理与确认,在此基础上,再将这些资产与负债数据进行衔接与合并。审计机关通过对这些撤并单位新旧体制下财务衔接的审计,帮助理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关系,从而使撤并单位的财务实现完整和统一,促进新成立的单位摸清家底,理清被审计单位潜在的资产、债权及债务不清的问题,保障撤并单位在机构改 革中顺利实现财政财务关系的顺利过渡与衔接,解决今后的财务、业务及资金帐户不完整不统一的问题,为机构改革服务。 二、加强对撤并单位帐内资产的审计 1.对资金帐户的审计。资金帐户的审计,应该包括下述内容:(1)经费帐户;(2)专项资金帐户;(3)基建帐户;(4)以前年度曾经使用但又未撤消的帐户;(5)存折。其中,基建帐户、以前年度使用但又未撤消的帐户和存折是审计的重点。这些曾经使用过现在又在报表内未作反映的帐户极有可能用于统一业务以外的用途,也可能用来分割现有业务或者作为中间资金过渡帐户使用;存折则主要用来反映被审计单位副营业务或者非主要职能形成的收入。因此,对资金帐户的审计,一要结合被审计单位历年的审计成果和被审计单位的历史进行,二是要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副营业务、副产品、附属职能及机构设置来进行。 2.对债权资产的审计。对债权资产的审计主要集中对一些多年未收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来进行。虽然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新成立的机构可以继续合法行使对债权资产的所有权,但这些资产更有可能由子当事人的变化而无法收回。因此,应该通过审计,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大对债权资产的催收力度,保全债权资产的时效,确认债权资产的真实、安全和有效。同时,在有必要时,还要促使被审计单位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债权追收,排除个别人欲占有国家财产而对正常追收债权进行影响的企图。 3.对投资资产的审计。由于国家对行政单位经商办企业进行政策干预,因此国家机关一般不存在对外投资,但由于一些历史上的投资仍然挂在帐上;一些机关违反国家统一规定也通过债权对外投资,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投资资产。投资资产是以短期借款,长期债券或股份的方式投出的对外投资。投资资产的实际价值往往和被审计单位的当前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往往由于法人的变化,容易出现原投资人或者被投资单位隐瞒被投资单位经营现状的情况。因此,对投资资产的审计,一是要确保这些资产在单位的变化过程中得到完整的反映;其次要促使被审计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现状进行客观评价,防止被投资单位隐瞒经营现状,虚化投资资产,进而使投资资产无效; 三是在被审计单位发生变更后,应该促使新成立的被审计单位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新的投资协议,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对投资资产的管理。对手行政机关存在的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对固定资产的审计。对固定资产的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固定资产的审计主要应该集中在两类资产的审计。其一是对经营及出租资产的审计,对这些资产的审计又主要集中在固定资产帐面的完整性的审计及管理使用情况两个方面。此外,如果存在出租出借情况的,也要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管理,保证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加强对撤并单位可能存在的帐外资产的审计 在机构改革前,被审计单位的帐外资金、帐外资产虽然不在帐内反映,国有资产也未能够反映在财务资料上,但法人单位仍然行使对这些帐外资产和帐外资金的所有权,这些资金或资产没有立即流失和消耗掉,审计机关在日后的审计工作中还有可能发现并纠正;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及机构改革后,如果不能够将这部分资金及资产归入法人财务帐内,势必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撤并单位瓜分掉这些资金或资产;二是这些资金及资产由于在被审计单位原有保密程度较高,导致这些资金、资产直接流失或为个别人直接持有。 对帐外资产的审计应主要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基本职能、部门设置、主要经济业务和重要业务对象进行。在审计的过程中,还应加强对财务基础制度、财务票据等方面的审计。 四、加强对撤并单位隶属单位的审计 加强对隶属单位的审计主要应侧重于两个方面的审计。其一是以往投入这些单位的国有资产是否在机构改革中并入新成立的财务内进行反映;其二是这些单位占用的房屋、交通工具等是否并入新的财务内。根据以往的审计工作经验,有相当多的部门存在着上下级之间的资金缴拨及其他方式的资金流动关系,通过正常上缴下拨科目来反映的资金流动一般比较正规,但通过往来科目核算的资金流动则应该予以关注。在工作中发现,一些借给上级的资金最后又被上级以资产的方式拨入,在将往来帐与上缴款核销后,本属于下级部门的资产变成是借用上级部门的资产,但上级部门又未对这项资产进行反映,从而形成帐外资产。因此,加强对撤并单位隶属单位的资金、资产的审计监督是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的重要工作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