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审计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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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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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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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就如何进行审计定性,还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系统的作业规范,审计定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有的审计机关机械地防范审计风险,在审计定性时对有的问题“低调处理”,特别是对本应移交的案件,也有意或无意地只从违规的角度去定性处理,使一些大案要案得不到及时地查处。

      二是定性含糊,把较为相近的问题诸如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及二者与串项使用资金等问题相提并论,只看表面现象,不看问题本质。如《刑法》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二者与部门、单位串项使用资金又有本质区别。挪用资金和挪用公款大多数是为了私利,而串项使用资金,除串项使用国家规定的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资金性质严重外,大都为了部门利益,一般不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由此可见,相近或相似的问题不可以同类定论。

      三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唯恐定性失偏,引起复议或诉讼,对“事”不对“人”,只对“相对人(法人)”的问题定性,回避对“自然人”的定性,削弱了审计执法力度,影响了审计监督在加强对干部的监管,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发挥。

      四是凭经验、凭习惯进行定性。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能从国家的规定或法律法规等方面认真地思考,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有的人侥幸心理严重,认为按照以往的“定性”处理不也过来了吗?意识不到潜在的审计风险。等等。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准确、合法、适当”的定性,着重应注意以下几点:

      运用逆层次分析方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计定性。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审计定性时,确定所选择的审计依据是极为关键的。一般的情况下,对审计依据的相关性、时效性和地域性考虑得比较多,而对审计依据的层次性运用不够恰当,往往是由高向低层次政策、法规方面运用。个人认为,这样运用政策、法规进行定性固然不错,但一是容易导致机械执法,二是容易脱离实际。为此,运用由低向高层次的逆层次方法进行审计定性是首选。大家知道,层次越高的政策、法规覆盖面越大,宏观指导性越强,而政策、法规的层次越低,其针对性和适用性越强。从低向高层次运用法规,更能够体现审计监督的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护经济活动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创造性以及工作的积极性。当然,如遇低层次的规定与高层次的规定不相一致或相抵触时,应以高层次的规定为准。

      法规运用必须恰当。一是引用的法规必须有效。引用的法律条款必须具体化,搞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制度的主次关系,决不可以引用无法律效力的部门制度和规定。二是切不可把审计定性的法律法规与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混为一谈,造成引用上的错误,导致相互矛盾。

      准确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若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则应按照相关的法律定性为违法行为,在审计机关的权力权限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若问题性质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审计机关也要进行审计定性,定性后按照程序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如,在审计中,经常遇到“偷税行为”和“偷税罪”的问题。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数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认定为偷税行为。《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偷税罪。可见“偷税行为”仅仅是涉税违法,“偷税罪”是涉税犯罪,有严格的数额标准来区别罪与非罪。再如,关于贪污罪与贪污行为的认定。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都是贪污行为。若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或虽不满5000元、4000元以下而贪污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以及募捐款物、罚没款等较重情节的,构成犯罪。若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等等。

      如果不能准确地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就不可能做到依法审计。但必须指出的是,审计机关只对不构成犯罪的财经法纪有关方面的审计事实进行处理、处罚,一旦认定可能涉及犯罪就应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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