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影响和制约审计部门对企业往来款项审计不到位的情况,以及往来款项中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单位、个人违法违纪的深层次问题,在加大对企业往来款项的审计监督力度的同时,应建立全国性的企业往来款项“审计协查”制度。 建立往来款项“审计协查”制度,由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即审计署发布一项全国审计系统内部的审计往来款项的“审计协查”规定,使不同地方审计机关相互配合,协同审计,把对往来款项的“审计协查”作为一项义务。这样不仅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而且能够达到对往来款项的审计目的。制止经济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如,甲省甲地审计局(甲地局)在对所属某企业审计中,发现该企业的往来账户中,与乙省乙地某企业经济业务往来频繁,发生额较大,且余额较大(或是余额较大,长时间未发生业务往来,等等),为了核对两家企业余额是否相符,业务往来是否真实存在,查明其真伪,甲地局可向有审计管辖权的乙地审计局(乙地局)发出审计函调书(附账目录制单等资料),进行函调。乙地局在收到甲地局的审计函调书后,应立即到该企业进行核对,并录制相应的账目,然后,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甲地局,以便甲地局确定是否进一步进行核查审计。对往来款项“审计协查”制度,国家及省级审计机关,要制定具体而明确的实施办法和规定。如:当一方审计机关收到另一方审计机关的审计函调书后,必须尽快予以办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函调的审计机关。 建议在全国或一定区域内,开展一次国有企业往来款项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通过此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必将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收到很大的审计成果,发挥出审计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