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信息披露新规则:

——进一步规范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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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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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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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则》主要针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指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及其涉及事项,重点规范了与之相关的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行为及信息披露行为。

      依照《规则》,如果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经注册会计师指出后,公司应当进行更正;如果公司拒绝调整,并因此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其定期报告披露后,证券交易所将立即对上市公司的股票实施停牌处理,中国证监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将依法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同时,如果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影响公司利润,并且注册会计师指出了该影响数的,公司应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扣除该影响数;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由于难以确定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故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并非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和信息披露规范的,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应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对其进行说明,《规则》对董事会说明应当包含的内容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同时,《规则》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也进行了进一步的严格规范。明确指出,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专业标准,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结合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

      《规则》强调,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解释性说明代替保留意见,或者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凡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其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说明出具该意见的原因及依据,并对该意见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做出估计,无法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同时,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执业质量风险控制机制,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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