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审计实施主体 澳大利亚政府采购审计的实施主体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审计机关,如国家审计署、州审计局等,一般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各部门包括采购支出在内的收支进行财务审计,并对一些重要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专项绩效审计;二是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行政领导的要求进行内部审计;三是社会审计机构,依照委托协议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审计。大量采购项目,都要由内部审计师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国家审计机关一般对影响大、风险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专项审计。 政府采购审计目标及重点内容 政府采购审计的目标,一是通过审计提高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方面要求采购活动本身能够达到采购目的,即满足需求部门对货物、工程或劳务的需要,同时最大限度地节约采购资金,提高采购活动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通过审计维护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二是通过审计防止欺诈舞弊行为的发生。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主要发生在采购部门内部,最主要的是收受供应商的回扣,使采购活动丧失了公平竞争的基础。更有甚者是虚报采购项目,准备虚假材料,骗取、贪污采购资金。通过政府采购审计可以揭露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欺诈舞弊行为,防止腐败的发生,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政府采购审计不仅要对采购资金的来源和运用进行审计,更重要的是要对采购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联邦采购指南》和相关法规以及采购效益进行审计。检查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合法,招投标过程是否公开、透明、公正、提倡公平竞争,评标标准的制订是否先进、合理、有效,采购合同是否合法、履行是否全面,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和得到严格遵守,采购活动是否有效等,并对采购活动中风险较大的环节重点加以审计。 政府采购审计方式和程序 从具体实施审计的时间看,政府采购审计可分为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两种方式。国家审计机关一般采取事后审计的方式,对采购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存在欺诈以及对政府采购效益发表审计意见。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一般采用事中审计的方式,及时发现采购过程中存在的偏差,保证采购活动依法、有效地进行。从审计类型看,澳大利亚一般将审计划分为两类,一是财务审计,二是绩效审计。就国家审计而言,对政府采购成本等的审计属于财务审计范畴,若对政府采购项目及采购活动进行专项审计,则属于绩效审计。就内部审计、社会审计而言,一般是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绩效审计。 政府采购审计一般跟踪采购过程逐步展开审计工作: (1)是否有具体的采购需求计划并经过批准; (2)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并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3)对采购物品有无详细的描述; (4)招标机构、投标时间、地点是否明确; (5)保密制度是否健全并执行,标底制订者是否与投标人无关; (6)是否有两人以上打开投标箱; (7)对投标人和投标日期是否做了记录; (8)评标标准是否先进合理,是否与招标标准一致,评标标准是否在投标箱关闭前已经确定; (9)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已经确定,评标委员会的评估结果是否独立作出; (10)是否已经确定了解决争议的方法; (11)整个采购过程是否超过规定时间; (12)整个采购过程的文件是否完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