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函证就是直接发函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要求核实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审计方法。在具体运用函证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被审计单位没有预防的情况下,由审计人员亲自编制、寄发和回收询证函。有时,审计人员对应收账款审计拟采用函证法时,在与被审计方接触过程中,言谈举止无意中会泄漏函证的有关信息,包括是否要函证、函证的范围、对象、方式等。假如被审计单位在应收账项中藏有“猫腻”,获取这些信息后会引起警惕,采取应对措施,致使审计方法失效。因此,审计人员应保持职业谨慎,在被审计方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利用应收账款明细账或销货发票载明的债务人地址,亲自编制、寄发和回收询证函。 二、函证的范围和对象应根据职业判断做出选择。这些因素主要有:(一)应收账款在全部资产中的重要性。如果应收账款在全部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则函证的范围应相应大一些。(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强弱。如果内部控制制度较健全,则可以相应减少函证量;反之,则应相应“扩大函证范围。(三)如果以前期间函证时发现过重大差异或欠款纠纷较多,则函证范围应相应扩大一些。(四)若采用否定式函证,则可相应增加函证量;若采用肯定式函证则相应减少函证量。一般情况下,审计人员应选择以下项目作为函证对象:大额或账龄长的项目;与债务人发生纠纷的项目;主要客户项目;余额为零的项目;非正常的项目 三、函证方式的选择应结合重要性原则具体确定。函证方式有两种:肯定式函证和否定式函证。肯定式函证就是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要求其证实所函证的欠款是否正确,无论对错都要求复函;否定式函证,是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但所函证的款项相符时不必复函,只有不符时才要求债务人复函。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前者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较为可靠,但审计成本较高;后者因不可知因素的存在,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较前者来说不可靠,但成本相对较低。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重要的应收账项不应以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审计程序的理由。具体采用哪种方式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选择:当个别账户欠款金额较大,或有理由相信欠款可能会存在争议、差错等问题时采用肯定式函证。当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可采用否定式函证:相关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预计差错率较低;欠款余额小的债务人数量很多;有理由确信大多数被函证者能认真对待询证函,并对不正确的情况予以反馈。 四、函证结果的控制、差异分析应实事求是,初步总结和评价要客观。 (一)对于因无法投递而退回的信函要进行分析、研究、处理,查明是由于被函证者地址差错而致使信函无法投递,还是这笔应收账款本来就是一笔假账。对于采用肯定式函证方式而没有得到复函的,应采用追查程序,一般来说应第二次乃至第三次发送询证函,如果仍得不到答复,就应考虑采用必要的替代审计程序。例如,检查与销货有关的文件,包括销货合同、销货订单、销货发票副本及发送凭证等,以证实这些应收账的真实性。(二)有时收回的函证可能会有差异,产生差异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购销双方登记入账的时间不同(例如债务人已付款而被审计单位尚未收到),可能是由于一方或双方记账错误,也可能是其中有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三)审计人员应将函证的有关情况在工作底稿中记录,并据以初步总结和评价应收账款情况。如果函证结果表明没有审计差异,则可以合理地推论全部应收账款总体是正确的;如果函证结果表明有差异,应当估算应收账款的累计差错是多少,为取得更加准确的估计,也可以进一步扩大函证范围。 五、执行其他实质性测试的审计程序,进一步验证初步结论的正确性。通常,审计人员应作以下审查:(一)对于已收回的欠款较大的款项进行常规检查,如核对收款凭证、银行对账单、销货发票等,并注意凭证发生日期的合理性。(二)对于未函证的应收账款,应抽查有关原始凭据,如销货合同、销售订单、销货发票副本及发运凭证等,以验证与其相关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三)通过调查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对被审计单位坏账的计提和确认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真实正确,检查坏账的处理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四)抽查应收账款明细账,并追查有关原始凭证,查证被审计单位有无不属于结算业务的债权。(五)如果涉及外币应收账款的,应检查其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六)对应收账款明细账进行分析、检查,如果发现出现贷方余额的情形,就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建议被审计单位作重分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