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标准 (一)经济发展态势的评价标准 此类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预期达到的效益目标。如年度或中长期利润指标、销售指标、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企业某项技术改造投资效益目标:某项重大经营决策预期效益目标等等。评价的主要指标除选用资金利润率等指标外,还可根据需要选用以下指标: 国有资产额=企业净资产额×国有权益比例 国有资产增(减)值=期末国有资产总额一期初国有资产总额 国有资产流失率=[经确认的企业资产流失总额×国有权益比例]÷国有资产额×100% (二)直接费用控制测试的评价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除采用费用率、损耗率等通用指标外,还可以选用以下指标来评价: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率=犤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应收账款总额犦×100% 投资损失浪费率=[经确认的损失浪费投资额÷总投资额]×100% (三)间接费用控制测试的评价标准 如企业内部的一些与经营责任无关而又难以预料的大额增支因素,企业外部国家价格、税率、利率的调整等等。这些都足以直接影响到企业效益的变化,因而在衡量企业效益高低对,应当考虑到这些因素并纳入评价标准之中。 (四)纵横对比测试评价标准 此类评价标准,是被审计单位一定历史时期的效益性评价指标或者同行业的当期效益性评价指标与该单位当期效益性评价指标的比较。如果以若干年度已实现的收入、成本和利润数额,采用定基或环比的方法来分析效益增减趋势,即形成了经营成果的趋势分析。 以上几种类型的效益评价标准,主要是从定量指标数据上反映的,其中还应包括定性的内容,即判断被审计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审计 1.对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审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①采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有无“库存商品(原材料)”的入库单和付款凭证,并将入库单、付款凭证金额与会计凭证、明细账登记金额进行核对,看其是否相符,要注意审计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数量、单价、金额与实际入库的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相符,如入库数小于入账数,应查明原因,看是否为合理损耗,若是超额损失,则要看其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是否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②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否为规定的结算单据,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费金额是否正确,特别要注意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③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查核农产品是否为改策规定的免税农产品的范围,在审计原始凭证的同时,要看供货方是否为政策规定的农业生产者。如果有将政策规定以外的农产品,私自填开收购凭证,并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应作为进项税额的审减金额处理;④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要注意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⑤对退货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是否在取得红字专用发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⑥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其原始凭证是否为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合法有效,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为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审计。一方面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抵扣税款,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另一方面,主要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对进项税额转出的审计。主要是针对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是否作了转出进项税额处理。应着重审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项目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对上述项目应将该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乘以按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4.对销售返还进项税额转出的审计。主要审查纳税人是否有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如果有,是否按照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冲减进项税额,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5.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审计。主要是针对企业不同抵扣时限的要求进行。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对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