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与国民政府的“革命外交”:对关税自主交涉的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建朗,1956年生,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100006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在国民政府发起的“革命外交”中,日本政府不肯顺应中国形势的变化,而依然以旧思维和旧方式来对待中国。日本从一开始便拒绝承认中国有宣布旧约终止的权利,并曾想抵制中国实施暂行国定税率。日本的僵硬态度不仅为中国所反对,也未能获得英美等国的支持,在其他各国都与中国订立新的关税条约一年半之后,处境孤立的日本才与中国订约。日本政策过于短视,它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是短暂的,而长久留在中国民众心中的则是敌对和不信任感。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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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起于20世纪20年代上半期的中国国民革命运动,高举打倒帝国主义的旗帜,反帝运动的主要矛头所向,是列强在中国的领头羊英国,英国在华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1928年6月,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发动了一场以修订不平等条约为中心的“革命外交”,其重心也不在日本。然而,日本政府未能意识到数年来国民革命运动给中国带来的巨大变化,不愿调整政策以顺应中国形势的变化,而仍然以旧思维和旧方式来对待中国恢复国家主权的要求。相比之下,自1927年初已开始调整对华政策的英美,逐渐获得了中国民众的一些好感。而日本的僵硬态度,不仅为国民政府和中国民众所反对,也未能获得英美等国的支持。在中国争取关税自主权的斗争中,日本陷于孤立境地。其结果是最终取代英国,将自己置于中国人民的最主要的对立面。

      关于国民政府的革命外交,大陆学者近年来已有一些研究,台湾学者的研究则更为充分些。但这些研究都比较注重中国与英美的交涉,而对中日交涉则较少论述(注:有关“革命外交”的研究,当以李恩涵著《北伐前后的“革命外交”,1925-1931》(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最为深入,但该书有关整个中日关税问题的交涉也只有千余字的概述。出现这一缺憾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资料上的困难。涉及这一时期的英美外交文件早已公开出版,而日本外交文件则迟迟未能编集面世。至1990年代中期,《日本外交文书》昭和期第一部各卷才陆续出齐,但至今国内并不多见,这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该问题的研究。笔者1999年完稿的《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进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同样存在这一缺憾,写作时因未能得见此书,故于中日关税自主交涉一节只能简单略述。本文的研究亦望能弥补昔日拙著之不足。)。本文将集中考察中日有关关税自主问题的交涉,并注重分析以往研究中未曾注意到的日本与英美之间的微妙关系,以探讨日本在中国革命洪流中的地位衰变(注:英美对华政策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但需要在此简单交代的是,在中国大革命蓬勃发展的过程中,英美于1926年底及1927年初分别以备忘录和国务卿声明的形式提出对华新政策,表明一旦中国出现有权威的统一政府将准备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的立场。其部分内容参见拙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进程》第四章第五节。因此,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英美在中国关税自主问题上采取了相对来说比较合作的态度,日本的阻挠行动未能获得英美的支持。但须指出,英美对华政策并未彻底改观,中国希望废除在华治外法权的要求便曾遭到英美比较顽强的抵抗。此是另话。)。

      一

      在北京政府统治的最后几年,曾出现了一场颇具声势的修订不平等条约运动。但中国内部的纷争局面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北京政府的权威性,修约运动未能取得预期结果。1928年6月,南京政府的北伐军队占领北京。中国基本统一局面的形成,使南京政府在对外交涉中拥有了更大的权威性,修废不平等条约的革命外交也具有了比以往更为有力的法理的和实力的支撑。

      北平甫定,国民政府便于6月7日发表宣言,宣布国民革命的军事时期将告终结,今后将要从事整顿与建设工作。但是,在不平等条约所加于中国的诸种束缚未解除之前,建设工作极难收效,因此,“另订新约,以适应现今时势要求,实属无可再缓。”(注:《统一告成国民政府对外宣言》,1928年6月7日,林泉编《抗战期间废除不平等条约史料》,(台北)中正书局,1983年,第435-436页。)7月7日,南京外交部发布订约三原则,宣布条约期满者当然废除,尚未期满者则以相当手续解除而重订。两天后,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与各外国旧约已废新约未订前适用之临时办法》,规定在此期间,“在华外人应受中国法律之支配及中国法院之管辖”,“凡华人应纳之税捐在华外人应一律照章交纳”(注: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编《外交部公报》第1卷第3号,第132、133页。)。

      国民政府将列强在华特权分为五大类,预定将革命外交分五期进行。第一期恢复关税自主权;第二期取消治外法权;第三期收回租界;第四期收回租借地;第五期收回铁路利权、内河航行权、沿海贸易权等。国民政府之所以将恢复关税自主权作为革命外交的第一步,是因为现行的协定关税不仅损害中国主权,而且对整个中国经济也有着直接的制约作用。解决这一问题,不仅具有政治意义,还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它既有助于中国民族经济的振兴,也有助于处于困难中的国民政府财政的改善。

      7月19日,国民政府外交部照会日本政府,指出中日条约展期将到,“国民政府自应本7月7日宣言之主张,根据平等相互之原则,商定新约。在新约尚未订立以前,当按照本国政府所颁布中华民国与各外国旧约已废新约未成前之临时办法,宣布实行,以维持中日两国之政治、商务关系。”(注:《外交部公报》第1卷第4号,第115-116页。)照会并附《中华民国与各外国旧约已废新约未订前适用之临时办法》7条,希望日本在最短期间内派全权代表与中国缔结新约。值得注意的是,国民政府在致其他条约期满国家的照会中,都以“概予废止”等明确语言声明废止与该国的旧约,但对日本的照会却是例外。尽管通过将实施对外人管理《临时办法》的表述,也传达了旧约已被终止的意思,但毕竟没有像对其他国家那样明确使用废止旧约的语言。显然,这是尽量避免对日本的语言上的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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