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32-1935年间蒋介石个人权力的扩张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国强,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210093

原文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1932-1935年间蒋介石个人权力扩张的过程,是民国政治由寡头政体向独裁政体转变的过程,也是现代国家权力发生异化的过程。蒋介石利用“剿总”、“委员长行营”等军事指挥机构对各级政权的渗透和扩张,凸显了军事集团势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巨大影响,强化了蒋介石的个人权威,使得民国政治重新返回“军政”状态。他的所作所为不仅干扰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权正常的政治运作,阻碍了自晚清“新政”以来中国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变的进程,而且还扼杀了处在萌芽状态的地方自治运动,造成“国家权力”的畸形扩张和“民权”的萎缩。他通过对许多地方各级政权党政军事务的牢固控制,架空了汪精卫领导下的中央党政机构,最终在1935年实现了建立个人军事独裁统治的政治目标。其代价是中国政治发展的逆转。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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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大战以后,蒋介石一度担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常委、南京国民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长、国民革命军陆海空军总司令等职,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但是在1931年发生的“约法之争”中,国民党内各种反蒋势力联合起来,迫使蒋介石辞去本兼各职,只保留其中央常务委员的名分。蒋介石实行全面的个人军事独裁的图谋受到打击。

      1932年初,蒋介石勾结汪精卫,利用孙科政府的内部矛盾和内忧外患的时局,纵横裨阖,乃得以重返中央权力核心。汪精卫担任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主席、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长兼内政部长,成为中央党政中枢的首脑;蒋介石担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兼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负责“国防”和“剿匪”等军事工作。由此,在中央形成蒋汪合作的寡头政治格局。由于汪精卫占据着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主席和国民政府行政院长的位置,无论从“党指挥枪”的原则还是从“政令统一”的原则上讲,汪精卫在法理上的地位都高出蒋介石一头,因而在蒋汪合作的初期,汪在个人权力对比中略占优势。蒋介石对这种权力格局是不满意的。因此,在此后的几年当中,他处心积虑地谋求个人权力的扩张,努力试图摆脱汪精卫的牵制,建立他个人的军事独裁统治。

      1932-1935年间蒋介石个人权力的扩张就是在上述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本文拟对这一时期蒋介石实施个人权力扩张的活动略作分析说明。

      一

      蒋介石实施个人权力扩张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步骤,是于1932年5月在武汉设立“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

      按照孙中山的《建国大纲》以及本此大纲而制定的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草案》的有关约定,中华民国的政府组织原则和行政统属关系是十分简单而明确的:

      一、在中央:国民政府受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之指导、监督,实施五院制度,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行政院为国府执行全国政务最高之行政机关。

      二、在地方:实行“省”、“县”两级制度,省置省政府,受中央之指挥,综理全省政务;县设县政府,受省政府之指挥,综理全县政务。

      除此之外,在中央与各省之间,以及各省与下属的市、县之间,并不存在权力的中间环节。

      1932年“三省剿总”的建立,突破了上述的政权组织架构,在中央和各省之间楔入了一个由蒋介石为代表的军人集团势力所控制的中间权力层级。由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呈准中央行政院颁布实行的《豫鄂皖三省剿总组织大纲》规定:“国民政府为积极剿办豫鄂皖三省赤匪并同时设施党政起见,特设置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以统辖办理之”;“凡指调豫鄂皖三省剿匪之陆海空军,均归总司令节制指挥外,所有该三省党务及政务事宜,由中央特许,统受其指导办理之。”(注:《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呈准公布〈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组织大纲〉》,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上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35-436页。)

      “剿总”的存在对于蒋介石个人权力的扩张具有双重的意义:一方面,“剿总”管辖下的各省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区内各省与中央之间的相互联系受到削弱,而对“剿总”的隶属关系则得以凸显。这种区域性的割据态势势必削弱和瓦解中央政权的权力基础,增加蒋介石问鼎中央各项事务的政治资本,从而使蒋介石个人权力向中央的扩张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剿总”的存在又造成一个高于各省的权力中枢,极大地便利了蒋介石借助中央的权威实现对剿匪区内各省的垂直控制,从而使蒋介石个人权力向各省的扩张成为可能。

      “三省剿总”建立以后,蒋介石便以此为依托,步步为营,努力将自己的职权扩展至军务以外。1932年8月,蒋介石以“厉行清剿之际,非党政军一致合作,不足以资进行,而谋善后”的理由,向中央国民政府行政院递交了一份咨文,要求在“三省剿匪总司令部”下面设立一个“党政委员会”,赞襄办理“指导、督促豫鄂皖三省剿匪区域内党务、政务之设施及改进”事宜(注:《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为告拟定〈党政委员会组织条例〉并成立办公事致行政院咨》,同上书,上册,第404页。)。由“豫鄂皖三省剿总”公布的《三省剿总党政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剿总”领导下的“党政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监督各地清剿及善后办法设施,并考核各级官吏之任用资格事项”;“党、政、军服务人员奖惩条规之审订及厉行事项”;“筹划及指导剿匪区域内党部之组织及一切进行事项”;“解决剿匪区域内党务之纠纷及促进各级党部与政府并与地方民众切实合作事项”;“督促户口编查及保甲制度之实施、整理事项”;“关于指导、督促地方一切清乡办法、自治进行及农村复兴等事项”等。《条例》还规定,“党政委员会所办事件,呈候总司令核定,以总司令之命令行之”;党政委员会下分设湖北、河南、安徽三省党政会议,各级党政会议成员包括各省省政府主席、省党部委员和“经总司令特别指定者”;“各省党政会议依总司令之命令召集之”(注:《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公布〈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党政委员会组织条例〉》,同上书,上册,第401-403页。)。

      蒋介石的报告和他所制定的《三省剿总党政委员会组织条例》获得中央批准。由此,蒋介石得以依托“剿总”这一组织形式,名正言顺地全面介入剿匪区内各省的党政事务,达到了对各省省级党政机构全面控制的目的。

      此后,随着“剿匪”、“清乡”区域的逐步扩大,蒋介石的个人势力范围也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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