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纲领》

——新中国的政治基石

作 者:
阚珂 

作者简介:
阚珂(1955-),男,吉林延吉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研究室,北京 100805

原文出处: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相当于当时的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表明新中国建立在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坚决拥护的基础之上。《共同纲领》规定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制度。这是中国人民自近代以来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胜利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具体实际、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光辉典范。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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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2)02-0089-05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和奠基人精心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以相当于当时的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解决了在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永远结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状态的条件下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新国家、怎样建设新国家的根本问题,给获得解放的中国人民指明了继续前进的社会主义方向。

      一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为建立中国的人民民主政权进行长期的理论探索和不懈的实践努力。1927年前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的“苏维埃代表大会”或“工农兵代表会议”,抗日战争时期的“参议会”,人民解放战争以来的“人民代表会议”等,都是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尝试,并且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毛泽东等领导人关于人民政权建设的一系列论著和中国共产党的大量历史文献,表明党为建立全国性的人民民主政权,已经作出充分理论准备,具有一整套正确方案。那么,怎样使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务少数民族、海外华侨及其他爱国分子同我们党形成共识,将新中国建筑在合法的、坚实的基础之上呢?这是中国共产党必须解决的建国技术问题。

      现代民主国家的合法性在于,其基本制度和国家机构必须经过人民同意,获得人民拥护,国家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权力由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合法国家诞立的典型程序是事先建立一个由选举或协商产生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机构,遵循一定的议事决策规则决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按照这个机构确定的民主方式产生。

      早在1940年12月,刘少奇在《论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指出:“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共产党和八路军、新四军作为民主的势力,愿意为大多数人民、为老百姓服务,为抗日各阶级联合的民主政权而奋斗。”[1-1]为了履行共产党的诺言,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人民政权,实现人民当家做主,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根据毛泽东的提议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这个倡议立即得到全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的热烈响应。他们都认为,必须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统治,建立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协商会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选举出民主联合政府,使我们伟大的祖国脱离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命运,走上独立、自由、和平、统一和强盛的道路。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各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团结奋斗的政治基础,是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政治基础,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正确方向。

      由于当时大陆的军事行动还没有完全结束,土地改革还没有彻底实现,人民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通过召开由协商产生的各方面代表组成的政治协商会议建立新中国,是当时惟一可行的途径和方式。虽然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但它当时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因而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具有国家制宪会议的某些功能。这是中国共产党由战争条件下运用政党形式决定国家事务向和平条件下运用国家形式决定国家事务的重大转变,完全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1949年6月15-19日,新政治协商会议(该称谓是为了区别于1946年1月10日在重庆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会议在北平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海外华侨等23个单位134人。会议通过了《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组织条例》和《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选出了以毛泽东为主任的常委会。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宣布将“新政治协商会议”改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9月20日,政协筹备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议事规则。1949年9月21-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参加这次会议的组成单位有45个,代表510人,候补代表77人,特邀人士75人,共662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全中国所有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国外华侨、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体现了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它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机制,获得了全国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因此它所作出的决定就是全国人民的决定。鉴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布自己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次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总结过去革命斗争的经验之后形成的一部人民革命建国纲领,“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端重要的文献”,“是目前时期全国人民的大宪章。”[1-2]它向全世界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它在1954年宪法颁布前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毛泽东指出:“我们现时的根本大法即共同纲领。”[2-1]这次会议还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于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红地五星旗、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世界公元纪年,选举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至此,一个新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了。中国的历史,从此开辟了崭新的时代——人民民主时代、社会主义时代,表明“占人类总数四分之一的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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