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界内工厂检查权的争夺

——20世纪30年代一场旷日持久的交涉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长林,上海市档案馆研究馆员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20世纪20-30年代,国民政府以收回国家主权为目标的对外交涉在一些领域展开,关税自主权的部分收回,政府印花税、卷烟税等在上海租界内的征收,以及实行已久的上海租界道契制度的变更等等,均表明收回国家主权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一些结果。其中围绕对上海租界内工厂施行检查所进行的交涉谈判,是国民政府借实施《工厂法》为契机以图对上海租界收回部分主权的又一行动,这是上海租界史中一段重要历史,也是当时中外关系中一件大事。由于原始资料缺乏,这一重要外交交涉的内幕一直未被清楚揭示。本文根据有关原始档案资料,对这场交涉的曲折过程,及其所反映的有关背景等进行论述,以揭示被掩史事的来龙去脉。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2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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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租界工厂检查的缘由和初次交涉

      1929年国际劳工局在日内瓦举行第12次国际劳工大会时,中国政府提出“外人在华工厂应服从中国政府施行之劳工法”的建议,但此提案在表决时因票数不足遭否决(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Q1-5-517。)。1929年12月和1930年12月,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工厂法》和《工厂法》实施条例。1931年2月,国民政府决定建立一个工厂检查机构,并颁布了《工厂检查法》。为了给实施工厂检查扫清障碍,实业部特地邀请国际劳工局派遣外交股主任庞恩及前英国工厂检查专家安得生女士来沪协筹工厂检查进行计划,并向租界当局接洽。

      1931年5月14日,工部局总董麦克诺登致函上海驻沪领袖领事、美国领事克宁翰,就《工厂法》限制使用女工和童工条款在租界内实施举行的预备性谈判情况作了通报,他在信中说:“初步的谈判已经进行,但是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应该承认,在这类性质的谈判中,工部局都面临一些十分困难的问题。尽管工部局十分警惕地竭力反对国民政府的各种机构在公共租界实施包括工业企业在内的各种国家性或地方性法律,可是中国地方当局一直坚持不懈地努力,以便在公共租界内设立中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在这封信函中,工部局总董对《工厂法》实施将给租界当局的地位带来的挑战说得十分清楚:“如果工部局想要保持它作为公共租界最高行政管理当局的地位,不得不被迫处于以下三种境地之一:(a)向中国政府完全交出工业管理权(这将会有损于工部局所要求的一切权利,并且会逐渐损害对外国人管理租界生死攸关的政策)。(b)不依靠中国任何当局,工部局独立管理租界内的工业,这种方针如果不是完全行不通的话也是极端困难的。(c)工部局同意消除和中国当局的政治分歧,打破上海特别市和公共租界的界限,共同合作制定有关章程,在公共租界内可以通过工部局官方渠道加以贯彻执行,而在租界以外地区则留待中国当局按照自己的方式执行这些规章。”麦克诺登在信中表示:“从切合实际的观点来看,第三种应急办法看来是唯一有希望获得成功的办法。”(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6-111。)

      1931年11月上旬,中外几方面代表就租界内工厂检查问题举行了两次圆桌会议,会议由实业部副部长赵锡恩主持,工部局总董麦克诺登,总裁费信惇,公董局总董柯格林,法租界督办魏志仁,国际劳工局的庞恩和安得生女士都参加了会议。11月3日召开的会议商定了如下两项原则:(a)上海工业区各地区只能有一部《工厂法》;(b)《工厂法》应通过统一的工厂检查机构来实施。为了在上海现存的法律和行政状况下实施这两项原则,各方提出了几种方案:(1)由中国政府任命的工厂检查员可以视察上海工业区内所有工厂,但在视察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内工厂时,必须在由租界当局任命并向其负责的官员协助下进行(庞恩和安得生建议)。(2)公共租界内工厂检查应由中国政府提供公共租界当局随意使用的检查员进行,并在公共租界当局管理下工作,工作报告可以送交中国政府(麦克诺登和费信惇建议)。(3)法租界内工厂检查应由现行的公董局“分类营业委员会”进行,中国政府的总监督机构可以随时对上述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柯格林和魏志仁建议)。11月6日召开的第二次会议复述并肯定了11月3日各方商定的两项原则,同时又商定了如下细则: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当局同意接纳由中国政府培训和推荐的工厂检查员检查位于各自地区内的工厂,这些检查员应定期向中国政府同时也向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当局呈报检查的结果及困难(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6-111。)。

      11月3日和6日举行的圆桌会议从现象上看,并没有发生大的争端,达成了各方都接受的协议,然在实质上,各方对会议达成的协议的理解并不一致。11月20日,工部局总裁费信惇致函英国驻沪领事白利南,就这两次会谈中工部局的真正立场作了解释:“我认为,对于工部局来说,只限于卫生和安全方面接受《工厂法》的某些条款,这是完全切实可行的。在会谈时,总董和我本人在会上向所有的与会者都十分清楚地表明:在公共租界内进行的任何种类的工厂检查活动,都必须通过工部局的行政机构由工部局自己来进行。我们发表意见说:工部局可能同意由中国政府培训和任命的华人检查员在公共租界内进行检查,但是实际上华人检查员是被抽调到工部局机关内,不是调入警务处,就是调入卫生处,在该处处长的控制和指示下履行他们的职责。”(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6-111。)由此可见,11月召开的多边会议所达成的协议,对工部局完全没有约束力,相反,工部局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展开了一系列的活动。

      二、工部局的对策和华人社会的反应

      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工厂法》自1931年8月1日起生效,工部局表面上虽也宣布它赞成实行工业管理原则,暗底里却为了获得管理公共租界内工厂的权力而进行谋划,决定在1932年4月召开纳税人特别会议,通过修订《土地章程》附律第34条,将工厂包括在必须向工部局申领许可证的行业和场所之列。但1932年年初一二八事变的发生推迟了工部局这项计划的实行。

      1933年1月14日,工部局总办获知上海市政府社会局将从2月1日开始在公共租界内进行工厂检查,便通知工部局警务处和上海雇主联合会,要求密切注意社会局的动向,随时将有关情况向其报告(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4-980。)。据此上海雇主联合会即以秘密文件方式通知所属委员:“本委员会现已决定建议本联合会会员拒绝社会局官员检查位于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境内以及越界筑路两旁的所有工厂”,并要求“将接待的各种查访情况”进行通报(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4-980。)。

      与此同时,工部局为召开纳税人会议所作的准备工作也紧锣密鼓地进行。先是受工部局聘用专门负责处理工厂检查事务的辛德女士为争取纳税人特别会议能够达到法定人数向外侨社团及外国驻沪领事进行游税。3月22日,工部局总办亲自出马,专门致函驻沪英侨协会主席,对为确保有足够的票数通过《土地章程》附律第34条加入工部局有权给工厂发放许可证的条文作了详细的说明。他在信中表示:为使这项决议能顺利获得通过,必须设法获得法定的赞成票,按照目前有投票权外侨情况来看,可以投的总票数为3645票,其1/3即1215张选票才为法定票数。但从现在起到会议召开,可能还会增加许多居民去登记选票,因此法定票数至少要达到1250张。工部局认为,对于西侨社会来说,纳税人批准这项决议案是极端重要的,而且鉴于过去在特别会议上获得法定票数所遇到的很大困难,驻沪英侨协会倘能确保其会员能尽可能多地出席纳税人特别会议的话,工部局对给予的帮助将不胜感激之至。随函同时附上了工部局关于纳税人特别会议几个问题的说明和截至1933年3月14日持有两票以上投票权的投票人名单,这份名单列举了43个外商机构所拥有的241票的情况,其中最多的是哈华托律师公馆H·L·沃特代表22票,其余为高易律师公馆G·H·赖特代表20票,德和洋行的J.R.莫恩代表13票,公平洋行的W·A·怀特代表12票等等。附上这份名单的目的是要求英侨协会主席对这些拥有两票以上投票权的纳税人予以特别的关注。工部局总办同时还给驻沪美国商会、日侨商会、英侨商会发出了同样的函件(注: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工部局档案,U1-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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